为了加强在学院内举行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学校财产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大型活动中意外事件发生,同时也为了及时处置突发事件,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各单位(部门)、系(部)、学生会、学生社团及学院以外单位主(承)办的,在院内广场、道路、多功能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体育馆(场)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及校外人员举行的非正常教学计划的其他大型活动(参加人数200人以上、外单位人数100人以上或进校机动车辆20辆以上)。具体包括:
(一) 演唱会、音乐会、篝火晚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 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 体育比赛、运动会、科技竞赛和各类全国性统一考试;
(四) 人才交流招聘会和专题报告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 新生注册报到;
(六) 其他大型活动。
由学工办(团委)及各系(部)在多功能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内组织的院内学生日常活动除外,此类活动期间的安全由活动组织部门和多功能报告厅、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部门负责。一旦发现安全隐患须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二条 保卫处是学院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严格控制校园内进行的产品展览、演示会等商业盈利性活动。
第四条 举办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有关法律和政策及本规定的条款。禁止举办明显有违反校园文明规定等不健康内容和危害国家安全及学校稳定的活动。
第五条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和“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的举办者和组织者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举办大型集体活动须事先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将活动方案提前三天报学院保卫处备案,备案时要填写《举办大型集体活动登记表》(包括举办时间、地点、人数、负责人、安全保卫负责人及安全措施)。对举办的影响较大、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活动,举办者应提前7日到保卫处办理相关的手续,保卫处根据《登记表》报公安机关,保卫处和公安机关派人维持治安秩序;
(二)举办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及方案的实施,负责人员组织、场内场外秩序、车辆疏导等安全管理措施的逐项落实,确保校园及活动地点有良好的治安秩序;
(三)举办活动前,举办单位与提供场地单位必须对场地内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治安和火灾隐患,保证出入通道畅通,防止人流高峰期的拥挤事故,对防范不力,存在安全隐患的,保卫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四)举办单位要根据活动规模配备充足的警备力量,举办单位解决不了的,可邀请学院保卫处协助,学院保卫处解决不了的可聘请公安、交警、保安等部门协助,外请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承担;
(五)举办单位和提供场地的单位要根据场地的大小,确定活动的规模、参加人数,必要时按场地容量发放入场券,凭票券或限额入场,不得超员,防止发生爆场事故;
(六)对妨碍和扰乱秩序公共秩序的行为,工作人员应予以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情节恶劣的,及时报告保卫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必须组织人员对场内进行认真清理,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火灾或意外事故。
第六条 未经批准的大型活动一律不得举行,有关单位不得提供场所。为私自或非法举行活动者提供场所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举办大型活动未经批准前,不得事先在院内外张贴海报或布告,违者将追究举办单位及张贴者的责任。
第八条 举办篝火、灯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经保卫处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九条 全院性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全面负责活动及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在主管院领导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并制定详细的保卫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措施,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所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牢固安全,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检验合格;
(二)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 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举办活动必须有照明设施及临时停电的应急措施;
(四) 出入口畅通、标志明显,安全门必须是自由门或外开门;
(五) 危险路段、部位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有明显警示标志;
(六) 有相应的停车场地;
(七) 机房、配电房、消防控制室、贵重物品保管室等重要部位按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排值班守卫人员;
(八) 入场人员不得超过场地核定容量;
(九) 保卫处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责令部分停止或全部停止活动:
(一) 未按规定办理审批和安全审查手续的,或虽办理审批和安全审查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 超出场地规定人数的;
(三) 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 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或引发伤害的紧急情况的。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讲究文明礼貌、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疏导,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管制刀具入场和其他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三)场内禁止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四)禁止故意拥挤、起哄、大声喧哗、抛扔物品、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秩序的行为,违者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不得进行其他有碍治安管理的活动。
第十三条 校外单位租用我院场地举办大型活动,必须报请学院批准后,提前7日到校保卫处办理安全审查手续。其安全保卫工作由场地提供单位具体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保卫处应当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各项职责,参加大型活动安全执勤的安全保卫人员须遵守纪律,尽职尽责,不得徇私舞弊、脱岗脱哨。因失职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