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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关于禁止私藏管制刀具的管理规定(试行)

      为加强校园内部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各类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禁学生随身携带或在宿舍内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

    二、禁止将酒瓶、棍棒、钢管等物存放或藏匿于宿舍。

    三、凡随身携带或宿舍内存放上述管制刀具的学生,必须无条件把管制刀具交到学院保卫处或本系(部)办公室。

   四、对拒不上交者,一经查获,辖区派出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学校视其情况将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各系(部)负责人要做好宣传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督促持有上述管制刀具等物的学生及时上交,由各系(部)牵头,每学期必须经常地组织相关人员对学生宿舍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保卫处、学工办、后勤办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六、发现学生随身携带或宿舍藏有上述管制刀具,学院将对所在系(部)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系(部)负责人的责任。

七、学院师生在校园内发现遗弃的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应立即报告或上交保卫处。

   八、广大师生应积极向综合治理办公室举报非法携带、藏匿上述管制刀具的行为,对举报有功的,给予一定奖励;对包庇、纵容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电话:0514-87993964(保卫处)  

               0514-87995792(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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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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