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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维护学院安全和政治稳定,保障学院教学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工作是学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运用各种切实可行的手段,加强治安管理,优化育人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保证学院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全。

  第三条  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在院党委和院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学院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头负责,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全院上下逐级负责,师生员工人人有责”的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校园安全,师生满意”的工作目标。

  第五条  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师生员工遵纪守法观念和法制意识;加强纪律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能力,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

  (二)加强校园治安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努力保护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治安秩序。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校园内发生的案件和事故,依法打击各类危害学院稳定和师生员工安全的犯罪活动,保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校园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安协”)等组织的建设,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工作。

  (五)及时、稳妥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切实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学院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院内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和改造工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现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为加强学院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综管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管委”),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综管委由院党政领导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学院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综管委秘书处设在院保卫处,负责对全院综管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学院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保障,划拨必要的经费,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各系、年级应建立健全以治保委员、宣传委员、义务消防员为成员的安全协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从而形成促进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单位应建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机制,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院综管委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综管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统一领导学院的综管工作。

  (二)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对学院综管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学院综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综合管理组织网络,加强综管队伍业务建设,部署、督促、检查全院综管工作。

  (四)落实综管工作责任制,与各单位(部门)签订《校园安全综合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

  (五)分析校园治安状况和综管工作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协调全院综管工作,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六)完善综管工作检查、考核机制,制定年度考核细则,研究、决定奖惩事项或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奖惩建议。

  (七)办理校、院党委、行政和各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综管工作事宜。

  第九条  院综管委秘书处职责:

  (一)根据院党委、行政和综管委的指示精神和校园安全综合管理的实际情况起草工作计划和总结,提出工作建议。

  (二)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各单位综管工作情况,协调全院综管工作。

  (三)依据《校园安全综合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组织全院进行综管工作检查、考核,总结交流经验,落实各项综管工作措施。

  (四)做好综管工作的信息收集上报和宣传报道工作。

  (五)做好综管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六)完成校、院综管委和各级政府综管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院党政办公室职责:

  (一)协助院党委、行政督促各单位落实学院及上级有关综管工作的指示精神,加强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维护稳定、校园治安管理、周边环境整治、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做好校园内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

  (三)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各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依法治校以及维护国家安全和保密宣传教育,制定、落实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做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密等工作。

  (五)工会部门抓好民调组织建设,负责民事纠纷调解,认真做好教职工内部矛盾的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六)纪检员积极参加有关校园安全综合管理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着重从反腐败和廉政、勤政建设与校园安全综合管理的结合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校园安全综合管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校园安全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积极参与校园内发生的重、特大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种安全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七)人力资源处会同纪检员和相关部门把校园安全综合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年度考核内容,与评优授奖、晋升晋级挂钩,逐步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综合管理的奖励、惩处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轻微违法、违纪人员的教育转化工作,从加强法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入手,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促进转化;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劳务用工,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职责:

  (一)执行学院各项校园综合管理工作安全制度,制定学院实验室和危险化学物品管理等相关安全规定,落实教室、实验室、计算机房安全措施,指导做好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二)定期检查教学活动安全状况,合理安排教学计划,抓好教学事故的预防工作,确保教学秩序稳定。

  (三)负责课程试题(卷)库的安全管理,制定试题(卷)库保管、使用规定,严格保密制度,保证题库安全。

  (四)加强学生学籍和考纪管理,做好各类考试的安全和保密工作。

  (五)落实教学规范,将学生安全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职责:

  (一)研究制定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二)充分发挥网络、广播和宣传橱窗等传播手段的优势,认真做好校园安全综合管理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综管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营造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校园舆论环境。

  (三)切实抓好大学生尤其新生入学的法纪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做好学生中的突发事件处理等工作。抓好学生宿舍的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和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维护学生安全和权益。

  (四)加强团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大学生的思想动态,认真研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大学生思想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引导工作。

  (五)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大学生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六)认真开展各种服务小组、青年志愿者等公益活动,培养热爱劳动、助人为乐的精神,帮助大学生们正确处理工作、学习、就业、深造等问题。

  (七)加强对社团、广播站、大学生活动中心和报告厅的管理。建立学生安全协会社团,带动和促进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注意发现各类自发组织和非法组织,并及时报告学院。

  (八)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生举办或参加各种活动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负责对违纪团员的教育和处理,协助有关各方积极教育挽救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失足青年,认真做好后进青年的教育转化工作。促进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互相衔接、有机结合的大学生教育网络的形成,为大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  后勤保障处职责:

  (一)积极做好校容、校貌的综合整治工作,促进校园环境美化和治安秩序的稳定,为维护稳定做细工作。

  (二)根据校园治安的需要,加强公共设施的防范建设,减少违法犯罪的空隙和不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出租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制止非法经营活动。督促、检查食堂、经营网点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规章制度,抓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四)加强校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会同人力资源处和保卫处做好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层层落实校园安全综合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招生就业处职责:

  (一)认真遴选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加强对招生录取人员有关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教育,防止有损学校声誉事件或引发不安定因素的发生。

  (二)负责招生录取期间机房、网络的安全管理,严格保密制度,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对学生参加校内或校外招聘活动的安全教育管理,防止发生踩踏、诈骗、交通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财务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综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积极进取、无私奉献、清正廉洁,做合格的财务工作者。

  (二)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综合管理目标责任制,并落到实处,做好“防诈骗、防盗窃、防抢劫、保障学院财务资金安全”的三防一保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堵塞漏洞,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安全。

  (三)按照省创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通知中规定的创建安全财会室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和落实人防、技防、紧急报警等各项防范措施,预防各种灾害事故。对财务上有关现金管理、票证和印鉴管理、保险箱柜的管理等各项管理措施均要严格实行。

  (四)注意收集资金安全动态,及时通报安全情况信息。

  第十六条  保卫处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职责:

  (一)负责门卫管理、校园巡逻、要害守护、安全教育以及防火安全、交通安全、治安安全等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的日常安全防范和群众性治保组织的工作。

  (二)制订、执行学院安全保卫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经常开展安全检查,抓好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和事故隐患整改等工作。

  (三)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综合管理网络和责任体系,组织相关单位与综管委签订《校园安全综合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保证校园安全综合管理责任制层层落实。

  (四)经常开展敌情、社情和治安形势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五)积极协助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做好外来人员、工作对象、刑满解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查处发生在校园内侵害学院稳定和师生安全的案(事)件、事故,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六)把综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并保证在开展专项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专项治理经费。

  (七)加强同辖区内派出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市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校园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的事件或案件。

  (八)完成院综管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图文信息中心职责:

  (一)制订图书馆安全管理规章,经常对全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全馆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积极做好防盗、防湿、防霉、防鼠害、防虫害、防火等安全工作,不定期检查相关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三)对馆内员工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四)积极做好电子阅览室的管理,维护好网络安全。

  第十八条  各系(部)职责:

  (一)负责全系(部)师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行为规范教育和安全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经常开展防火、防骗、防盗等安全防范宣传和法制教育工作,不定期的开展应急疏散和消防器材使用演练等活动,增强师生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力争做到全年无重大案件,无重大治安案件,无火灾事故,无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二)按照群众自防自治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安全协会或消防协会等群众性自防自治组织和网络,做好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检查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和防范其他案件的具体措施。

(三)组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大学生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工作,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建立信息员队伍,做好师生信息收集和上报工作。

  (五)完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对轻微违法、违纪人员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学院依据年度《校园安全综合管理、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制定具体考核细则。每年年底前,学院按照单位完成责任书情况进行年度综管工作考评。

  第二十条  实行综管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案(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及其他严重危害学院安全和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的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实行综管工作行政责任追究的处理有:通报批评、党纪处分、行政处分、一票否决等。其中,通报批评、一票否决由学院根据综管委意见作出决定,有关部门负责执行;应给予党纪、行政处分的,由纪检、人力资源提出处理建议,学院做出处理决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政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有特别贡献者学院将上报政府有关部门表彰、奖励:

  (一)预防和制止案(事)件或事故的发生成绩突出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人员,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有功的;

  (三)疏导、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纠纷激化,避免重大恶性事件发生的;

  (四)对综管工作提出建议,被采纳后社会效果显著的;

  (五)其他为综管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因疏于防范或管理混乱,发生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

  (二)治安状况混乱或存在重大治安隐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重大治安问题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情节严重的;

  (四)其他因拒不落实校园安全综合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重、特大案(事)件、事故的防范和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因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特大案(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和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对照本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党纪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特大案(事)件和事故的肇事单位和人员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纪校规,尚未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学院有关部门依据校纪校规和有关规定给予校纪或其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保卫人员在工作中应遵纪守法,文明执勤,秉公办事,认真履行职责。有违法乱纪、玩忽职守、假公济私行为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院按年度划拨综管工作专项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综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见义勇为的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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