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同一切扰乱和破坏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作斗争,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校教学、生活及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条 校园秩序管理是在校安全综合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保卫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院内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积极协助,共同搞好校园秩序管理。
第三条 保卫处在履行其管理职责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校园管理,确保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进出校园大门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大门是展示我院精神面貌的窗口,也是维护学校正常秩序,保障学校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门卫值勤人员在工作岗位上应精神饱满、着装整齐、标志醒目,以严谨、文明、热情的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门卫管理。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以及在校内从事相关活动的校外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门卫制度,服从门卫值勤人员管理。
第七条 凡进入学校的人员须持有工作证、学生证、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随时接受校门卫值勤人员的检查。未持证件且未办理任何进校手续的人员,门卫值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
第八条 各机动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出入校门,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服从指挥,自觉接受安全检查。自行车进出校门要下车推行。
第九条 严禁空出租车、营运摩托车、农用车进入校园,未经允许,噪音较大的机动车辆、大型施工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三章 校园道路及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校园道路要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畅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路面上堆放杂物和施工材料,施工单位需要进行破损路面或断路施工的,应事先到后保处、保卫处办理相关手续,施工现场须设置明显标志,夜间安装提示灯。
第十一条 在校园道路上严禁摆摊设点等经营性活动,经保卫处批准举行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随意占道,妨碍交通。
第十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种车辆(含自行车)和行人,必须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接受校卫队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要严格按照校园交通管理标志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教学区一律禁鸣嗽叭,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证件齐全有效,严禁无证驾驶,严禁酒后开车。
第十五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严禁教练车在校园内训练。
第四章 校园商业网点管理
第十六条 凡在校内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管理,并按规定交纳校园管理费。
第十七条 校园商业网点的规划设置、经营管理由后保处负责,安全及秩序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
第十八条 凡在校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须凭《校园商业网点经营许可证》到保卫处备案,提供用工信息,签定“治安责任书”方可在校经营。
第十九条 各商业网点必须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和接受保卫处组织的安全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商业网点,要求限期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合法经营,不得出店经营、占道经营。凡不听劝告的,保卫处有权没收店外经营的货物,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严格限制校园内的临时性经营活动和商业宣传活动,确因需要在校从事临时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保卫处申请。经保卫处同意并到财务部交纳校园管理费后,方可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活动。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一切小商小贩在校园内流动叫卖。对窜入学生宿舍进行叫卖活动者,保卫处有权没收所售商品,并对叫卖者给予经济处罚;经屡次劝导不听者,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凡未经审批同意的商业网点或虽经审批同意但经营内容与审批许可不符的,一律予以取缔。
第二十四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经营卡拉OK、台球、电子游戏机、网吧等项目。
第二十五条 商业网点管理工作人员应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依照本规定,文明管理、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以权谋私,侵占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
第五章 校园大型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凡在我院室内、外场地举办文艺演出、体育竞赛、集会、报告、讲座、宣传等公共群体活动,必须按本规定到保卫处备案登记,并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项大型活动的组织者,须提前三天向保卫处提供书面材料,包括活动的内容、流程、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姓名,填写《校园活动登记表》,保卫处应在接报后24小时内将审批意见通知组织者。
第二十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活动举办单位或组织者应与保卫处共同研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负责落实,必要时保卫处派人参与指导及保卫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未经审批同意而举办的活动,无特殊情况将视为校园内非法活动,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取缔。
第三十条 未经审批同意的大型活动,有关场地管理单位不得租借所需场地,为活动组织者提供任何方便,否则,将追究其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全院性的大型活动,由保卫处全面负责活动及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应在主管院领导的指导下,认真研究并制定详细的保卫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措施,在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协助下,严密组织实施,确保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章 校园室外宣传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发布的通知、布告、简报、海报、条幅,应张贴、悬挂在指定位置。严禁任意撕毁、覆盖、涂抹学校张贴的正在发生效力的通知、布告。
第三十三条 校内各建筑物、树木、电线杆、公告栏等场所,禁止随意张贴广告、布告和各类宣传材料。
第三十四条 在校大门、主要道路和建筑物,张贴、悬挂大型宣传标语,应经院办公室批准,事后及时撤掉。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发布的海报、条幅,需经院团委的审批、盖章并到保卫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