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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单位进入校园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单位进入校园施工的管理,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切实保护校园环境,避免、减少因施工、场地借用等造成校园各种设施设备的损坏,保证校园安全、文明、规范、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单位进入校园施工,是指外单位在校园内进行的:各种商业经营,或因工作需要借用学院场地、或经过学院同意的土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外单位进入校园施工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在施工前7个工作日应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第四条  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当准备以下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4、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整治措施;

  5、可能受施工及工程完成后影响的各种安全保护措施;

  6、施工过程中及工程完成后所耗费水电气费用的支付、场地租借费用保证等;

  第五条  施工单位办理在校内施工手续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施工单位申请资料并签署意见;

  2、送保卫处签署意见;

  3、请分管院领导阅示;

  4、经学院审批同意,方可到保卫处办理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签订安全协议。两证齐备后,方可进校园施工或营运。

  第六条 施工安全管理

   1、凡来我院进行施工的施工队,项目负责人要提前三天到保卫办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交纳治安保证金和管理费,接受保卫办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2、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管理,定期向保卫办汇报治安情况。发生问题应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有关违法案件(事件)。

   3、施工单位要制定落实值班守护工地的安全防范措施。在施工过程中严禁私自动用明火(如:电、气焊等),需要动火时要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四个一律”即:动火一律持证上岗、动火一律申请批准、动火一律条件核查、动火一律现场监管。经保卫处现场核查并审批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对存在无动火审批的,以及引发事故的,从严从重进行查处。

   4、施工人员严禁违规使用电器(如:热得快、电褥子、电炉子等)和乱拉电线。

   5、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所属物资的管理,遵守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施工人员出入校门要主动接受门卫检查,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施工人员的管理

   1、施工负责人要携带所有施工队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寸免冠正面近照一张、所有施工队员花名册2份(其中一份交当地派出所),到保卫处为每人办理临时管理档案和临时出入证。

   2、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施工人员在院内施工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偷盗、打架斗殴、流氓滋事等违法行为发生,提高自防能力。

   3、施工人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进入办公区、教学区和学生宿舍楼,影响办公和教学。施工人员如确需居住在校园内,必须办理暂住证,23时30分前必须返回居住地休息,严禁在校园内随意走动,要自觉服从保安人员的管理。

   4、施工人员在校园内须举止文明,文明施工。

  第八条  施工车辆的管理

  1、施工车辆进入校园前必须由施工单位提供车辆号牌、驾驶员相关资料及车辆台数,由施工部门报保卫办审批,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2、车辆进入校园确保师生员工安全,按规定速度在指定路线行驶,文明开车,安全礼让。施工方并派出专人进行管理,在校园路口及施工路段安放安全提示牌。

  3、施工车辆严格服从保卫办工作人员的管理,原则上在学生上、下课时间禁止行驶,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4、施工车辆进入校园不准鸣号,应减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园,影响校园环境卫生。应及时清扫路面抛洒物,保障校园环境,不得破坏校园道路及两侧花草树木,

 第九条  校园内施工噪音管理

 晚 22:00 至早 6:00,中午12:30 至 14:00夏时 14:30时间内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教学区和办公区在上课时及上班时不得进行有噪音的施工。

 第十条 施工区域要按规定设置护栏,建筑材料按规定范围堆放,整洁有序。施工期须保证安全,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使用材料要美观和整洁,维护好校容校貌。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施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

 第十二条  施工过程中需要临时用电、用水、用气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向后勤办提出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各类工程所需的临时建筑物和产生的一切建筑垃圾,必须按指定地点堆放,按规定时间、规定标准清运,绿化地带不得掩埋、乱倒建筑垃圾,做到工完场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并清理、平整现场、恢复原貌。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同意后,方能验收撤离。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根据管理职责的划分,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抓好本管理规定的落实。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由保卫办、后勤办等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视为合同违约。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各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要及时找后勤办、保卫办等职能部门进行有关方面的检查验收。各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的清运、花木的爱护、治安工作、水电费的结算等方面提出书面意见。对于施工单位应支付的赔偿费、代运费、处罚费、水电费,按职能部门会签意见,由财务部门直接从工程费中扣除。各类工程没有后勤办、保卫办等部门的会签意见,院财务部门不支付工程决算款。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监督。若出现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的,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于院长办公室。


保卫处(部)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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