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院内所有单位(部门)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第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学院领导,院长为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院领导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院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实施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安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主任为消防管理部门责任人,负责对学院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院属各单位(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管理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总结,保证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学院与各有关单位(部门)签订《消防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
第五条 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校消防委员会和扬州市公安局消防部门的指导。-
-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六条 学院成立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院消防委”),书记、院长担任消防委主任,副书记、副院长担任副主任。消防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主任兼任。各单位(部门)明确一名负责人任学院消防委委员。驻学院其它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是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院消防委负责处理全院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制定防火工作计划,部署、指导、总结防火工作;
(三)与学院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四)研究重大火险隐患整改;
(五)研究确定防火经费;
(六)督促、检查各单位(部门)的防火工作;
(七)发生消防灾害时,消防委授权现场指挥员有权动用学院的一切消防力量;
(八)总结表彰消防安全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院消防委办公室负责全院日常性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在院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院消防委的决定;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方案;
(四)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实施消防安全督查,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六)审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
(七)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测和修复,购置、配备、维修和更新灭火器材;
(八)对院施工单位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九)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十)办理院内临时用火、用电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工程的审批手续;
(十一)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的查处,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十二)提请消防委,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十三)建立、完善防火工作档案。
第九条 消防委委员参与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 贯彻落实消防委的决定,制定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消防法规在本单位(部门)的落实;
(二) 研究制定本单位(部门)防火安全工作计划,把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的议事日程;
(三) 组织本单位(部门)的防火检查,研究整改本单位(部门)的火灾隐患,及时纠正和制止违章行为;
(四) 对所属部门的师生员工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五) 确定所属部门具体部位防火安全管理人和防火安全员;
(六) 对所属部门和人员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或保证书,督促其加强火源、电源和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组织参加或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协助调查火灾原因,对所属部门和人员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奖惩意见。
第十条 学院建立以校卫队、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教职员工、宿管员为主体的教工义务消防队和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学生公寓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知识培训和自防自救演练。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要逐级指定义务消防员直到最低层单位,并到保卫处备案。对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活动,在学院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贡献的义务消防队员,各单位(部门)应在年度考核、评比中给予其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的单位(部门)共同使用一幢建筑物时,各使用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共用部分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明确各自的管理责任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院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部门),主管单位(部门)在订立的合同中应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责任未明确的,由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消防车通道、涉及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主管单位(部门)统一管理。
教职工以合法手续将个人住房出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将房屋出租时间,承租方基本情况向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并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出租方负责。
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并在其承租、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或单位(部门)的新建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开工前应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院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院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进行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或改变用途的建筑物,所在单位(部门)应事前向后勤办或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其设计图纸应送院消防管理部门审核会签。因工作(施工)、生活需要,新建或搭建临时性房屋时,应按管理隶属关系报后勤办审批,并经院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搭建。
第十五条 承建(装修)学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在进场7天内到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签订《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安全责任书》。遵守《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接受学校消防管理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施工现场及其员工住所范围内的消防安全。
施工单位开挖地基危及道路和地下线路管网,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可能造成停水、停电、中断通讯联系时,应事先向学校消防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并采取保护性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六条 全体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遵守消防法规,掌握消防知识。重点部位所属人员应做到“三懂三会”(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本岗位的防火措施、懂初期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预防、会使用灭火器材)。
电工、焊工、木工、库管工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工种或本行业的安全操作规定。持证上岗,严禁违章作业。动火用电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必须提前向学院职能部门申报,300人(含300人)以上的提前7天,300人以下的提前3天。申报时应明确活动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订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章 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十九条 学院现有的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消防标志,全院师生员工都有责任维护与管理,保证其完好无损。不得擅自拆卸消防设施、器材设备或挪做它用,更不得随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设备。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包括楼梯、过道、走廊)。发生火灾时,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扑救人员使用消防设施、器材。因施工临时占用与堵塞者,应经保卫部门批准,采取相应临时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消除与疏通,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的消防器材由保卫处统一配发、监督管理,使用单位(部门)应实行定人、定点、定部位,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存放在明显易取的位置。院内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自行配置和保管灭火器材。
第二十二条 申领消防器材写出书面报告,经安全第一责任人签署意见由保卫处根据使用环境确定数量,配置相应种类、性能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器材档案,及时记录消防设施、器材的规格、型号、数量、有效期及其配备、使用、更换、检查、检修等情况,保证其完好有效。各单位(部门)管理责任人应了解有关器材、设施的性能及维护、使用方法,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对有效期满需要更换、检测或维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向保卫处提出申请,发现故障、损坏、丢失,及时报告、及时追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随意更换灭火性能相容的灭火器,更不准将本部门的消防器材赠送他人。
第二十五条 严禁非消防灭火私自动用消防器材。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负责赔偿。使用过的灭火器及时送回保卫处维修、更换、补充,并使用情况书面报告保卫处。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保卫处定期组织和督促实施消防安全教育,各单位(部门)应积极响应,认真组织实施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学习,普及消防知识,提高防范能力,宣讲典型案例,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一) 利用横幅、标语、院报(刊)、专栏、画廊、公益广告、院内广播和学院网站等载体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二) 各级消防责任人,要采取会议、学习、布置工作等形式,对其所管辖的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 对新招聘录用的教职工,应该在岗前培训中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四) 对电工、锅炉工、宿管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工种,除平时加强教育培训外,每学期应由用人单位(部门)统一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工办在院消防委的指导下对全院学生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内容包括:
(一)对新入学的学生,应当结合军训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二)围绕“119消防活动日”的主题内容,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宣传活动,了解和熟悉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三)消防安全教育应根据季节特点(春防、冬防)和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前,适时聘请专业人员举办消防安全讲座,并利用已发生的火灾安全事故教育广大学生。
(四)要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学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队(站)进行参观学习,确保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参观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确定下列单(部)位和场所是消防安全重点管理单(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 学生宿舍(公寓)、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地;
(二) 图书馆、各类档案室;
(三) 食堂、大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体育场(馆)等公众聚集场所;
(四) 实验室、计算机房、网络管理中心、危险化学品库房、广播电台;
(五) 锅炉房、变配电房(间);
(六) 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现场;
(七) 其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消防安全重点单(部)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报院消防委备案。责任人要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每季度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可以现场消除的当场消除;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根据学院特点,制定学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消防演练时,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保卫处建立学院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建筑物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兼)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 火灾情况记录;
(九)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举办集会、晚会、招聘会等大型活动时,主(承)办单位(部门)和提供场所的单位应自觉遵守学院的《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责任未明确的,由主(承)办单位负责。活动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具有火灾危险的,主(承)办单位应向学院消防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三十六条 学工办、图书馆、教学办、后勤办等单位(部门)应建立和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执行。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品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应事先向学院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善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三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多家单位合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对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校园内不得焚烧废物。
第三十九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密集的部位(如学生宿舍、大学生活动中心等),必须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在疏散通道上堆放杂物;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通道上安装栅栏或放置障碍物;
(三)在教学、科研、工作、营业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四十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条例》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对高压气瓶、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并遵守下列制度:
(一)实行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存放地点、物品名称和数量等必须报保卫处备案;
(二)在实验室、工作场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三)库存的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要经常盘点、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应安装防爆灯,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第四十一条 加强日常的用火用电管理。
(一)电器设备的安装、架设电线,必须由电工专业人员进行,并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不得降低标准。
(二)学生宿舍(公寓)、集体宿舍,不准私拉乱接电源线,不准在床头使用灯具,禁止使用电热毯,严禁在室内点蜡烛看书,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或100W以上大功率灯泡照明,使用的各类电源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三)实验室使用电器设备、电炉等必须要有专人看管,下班或人员离开时,应关闭电源;在加热油类物质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必须在实验场所配备灭火毯、灭火器。
(四)不准在禁火区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火时,必须经学院消防管理部门批准,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四十二条 发生火灾时,应立即拨打“ ”(校内)“119”报火警,学院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邻近单位(部门)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碍报警。
学院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和学校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一) 模范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工作做得好,在消防安全检查中从未发现火灾隐患,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 发现并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有突出贡献的;
(三) 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有显著贡献的;
(四) 有其它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发生重大火灾的单位(部门),在查清事实后,视性质、情节分别责令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一) 因过失引起轻微火灾事故的;
(二) 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三) 掩埋、圈占、损坏、挪用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
(四) 指使他人违反消防规定,违章作业,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 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
(六) 其它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综治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