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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院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江苏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进入校园和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乘车人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是指校内道路、广场及校门附属区。所称“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制定校园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教育和处罚。根据学院工作、活动需要,保卫处有权对学院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第五条 各部门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保卫处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本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本部门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理解和支持保卫处交通、门卫执勤人员的工作,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七条 行人应当靠路边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儿童在学院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八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有踢球、运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条  非机动车必须牌、证齐全,车况良好,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骑行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

第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内道路上学骑车。骑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得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得互相追逐、撑伞骑车和曲折竞驶,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严禁在大楼走廊内骑车。

第十二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一倍。

第十三条  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和停车线内。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的楼道、门口及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一律不得停放车辆;凡学院通告禁止停车的地点或遇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主办单位认为应当禁止停车的区域均不得停放车辆。

第十四条  自行车的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对违反规定乱停、乱放和未上锁、长期(半年)不使用的无主且破损的自行车保卫部门将予以清理。

第四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进校执行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和供电车等特种车辆,优先放行。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的机动车辆由各部门登记后交保卫处录入车辆管理系统自动进入;所有来校执行公务的车辆,在校门口凭汽车行驶证换取《扬州大学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校园,公务活动结束后,到原处凭通行证换取行驶证后方可离开。所有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机动车按牌照类别从指定的校门进出,特殊情况需经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从其它大门进出。

第十七条  无正当理由的外来车辆,严禁借道通行;禁止拖拉机、农用车、出租车驶入校内,特殊情况须经保卫部门同意;施工车辆及其他货车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出,按指定的道路行驶;未经许可学生不得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外单位车辆未经同意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应事先与保卫处联系,并按规定行车路线行驶、在规定地点停放,必要时由保卫处组织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十九条  学生开学、放假离校、招生考试等期间,为保障学院交通安全和通畅,限制车流量。

第二十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禁止鸣笛、超速、超车和并行。进出校门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校内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夜间行车禁止使用远光灯;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要减速避让;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得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二十一条  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交叉路口、道路转弯处、主干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方严禁停车。其他地点临时停车,必须靠道路右侧。大门口20米内不准停车。车辆停泊后,请锁好门(窗),以防物品失窃;如发生碰撞应主动向保卫处报告或妥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车辆违章停放与车主无法联系,或车主拒不接受管理,且对校园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拖车,移交交警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调头、倒车时,应注意行人、车辆的安全,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严禁无牌、无证、过期牌、机件不全、失灵的、车容不整的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培训驾驶员应在指定地点驾车,不准利用校园道路学习驾驶或试刹车。

第二十五条  定期供货车辆应提前办理进出门手续。车辆装载物品出门,必须出示相关部门开具的出门证,并配合保安人员的查验,方可出校门。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减速板、凸面镜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要求通行。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管线、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同意不得占用、挖掘校内道路。道路因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或必须中断交通的,有关部门应事先报告学院保卫处;不能通行的地段,经保卫处同意,由施工单位负责设置禁止通行标志,夜间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

第二十九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内占道经营、占道堆放物品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乱停乱放的车辆,保卫处将发出友情提示,提醒其自觉按规定有序停放车辆。经营单位门前车辆不得任意放置,不得影响道路交通。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公告。

第三十三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四条  一切车辆、行人应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五条 校内发生—般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碰伤,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应当先撤离现场,并报告保卫处,再进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告保卫处和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驾驶(骑行)人员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同时做好现场保护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三十八条 校内行驶的车辆,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将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追究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追究责任人责任外,通报所在单位(部门)。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九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使用来路不明的自行车。

2、购买赃车。

3、违反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三、二十九条规定的。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部门视情节轻重,给当事人以批评教育或报请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处罚。

1、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

2、机动车辆不按指定的位置停放。

3、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

4、在校内道路、体育场馆(地)教练驾驶车辆。

5、违规鸣笛;

6、其他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1、无牌无证驾驶和酒后驾驶车辆。

2、发生校内交通事故。

第四十一条  保卫处交通、门卫管理执勤人员应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法,对违纪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不服从交通、门卫执勤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有关费用等,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严重后果的,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应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我院机动车登记为每周周一到周三(节假日除外)。

第四十三条  以上规定未尽事宜,由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以上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文汇路派出所

扬子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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