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受纪律处分、学籍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全日制本科生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的纪律处分、学籍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党政分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
参加每次学生申诉处理的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少于7人。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院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和院教学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接受申诉申请、调查收集相关证据、送达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涉及学生纪律处分的申诉由院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涉及学生学籍处理(含违反《扬州大学广陵学院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所受纪律处分)的申诉由院教学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处理学生申诉应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且不得以调解方式解决。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事件进行复查;
(三)对正式受理的申诉进行审查;
(四)作出并向申诉人宣布申诉审查处理决定。
第八条 学生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决定作出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书,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与学籍处理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依据及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学生对纪律处分、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院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或院教学工作管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通知申诉人限期补充,逾期不补者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书面申诉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诉书未署名或未署真实姓名、单位等规定内容者;
(二)未提出具体依据与理由者;
(三)未提出明确要求者;
(四)超过申诉期限者;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申诉规定者。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阅申诉有关材料,并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
(二)原处分(处理)决定适用规定是否适当;
(三)原处分(处理)决定作出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职能部门或系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
(五)其它需要审查的问题。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提出申诉审查处理决定,申诉审查处理决定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或系不得因申诉人提出申诉,而加重对申诉人的处分或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得因原职能部门或系做出的处理决定过轻而要求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十八条 在申诉审查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终止。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申请或者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对学院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处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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