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证学院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的纪律处分、学籍处理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在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复查学生申诉,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书记(主任)兼任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院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8名常务委员和5名临时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与临时委员表决权相同。设主任1名,由分管院领导担任。
常务委员由分管院领导、院综合办公室、教学工作办公室、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后勤工作办公室、保卫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院组织纪检员、法律工作者担任。
临时委员由2名教师代表、1名家长委员会成员代表、2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和学生临时委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任。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系的师生、学生家长担任。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等复查意见报院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决定作出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
(四)其他可以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申诉书》和学院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学院不予受理。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系科专业、政治面貌、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请书须由本人签名;由他人代为提出申诉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签署的委托书、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要求申诉人在3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诉受理条件;
3.申诉材料不齐全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期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否则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秘书长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担任常务委员的法律工作者需参加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五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申诉人和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做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分(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并出席复查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秘书长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秘书长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秘书处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决定延期的,由秘书处另行安排时间。
第十七条 复查会议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担任。复查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与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
(二)主持人询问申诉人与会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中有无需要回避的人员;
(三)申诉人陈述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代表陈述,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合议;
(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形成书面意见。
如申诉人提出有需要回避的人员,理由充分的,复查会议中止。回避人员是否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涉及到需主任回避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院办公会议决定,涉及到临时委员回避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重新指任。
第十八条 复查会议的意见应获得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章 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查情况提出书面复查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查决定:
(一)原处分(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驳回申诉,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分(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责成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分(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由委员会主任签名的书面意见报院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秘书处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 复查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查终止。申诉人在撤回申诉申请或者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后,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书面意见文书编列学院文号,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申诉暂行办法》 (广院[2011]7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申诉书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