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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办法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院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

  第四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处分学生,应当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对有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违纪事实,认识深刻,并及时改正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可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态度恶劣的;

  (三)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五)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调查处理的;

   (六)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重复违纪或在处分期内违纪的;

   (七)其他可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分。

  第九条  受处分者本学年内(处分期限内)取消奖学金、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第二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触犯国家法律,被法院认定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院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未获批准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书写、张贴、散发(含网络上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和声誉的标语、传单等宣传品,经教育不改或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在学院内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非法传销,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院声誉或利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一)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院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以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擅自以学院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有其他损害学院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勾结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持械行凶或聚众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上述两项的策划者(不论本人是否在现场)、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动手打人,但在现场以各种方式鼓动或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实施以上行为的同时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按照本办法相应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谩骂、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恐吓、威胁他人,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弄虚作假,伪造证件,欺骗组织,包庇坏人,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者,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良影响且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吞等方式侵犯公私财物的,视其作案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分:

  (一)涉及案值在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及案值在500元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及案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一次作案案值较大或多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偷窃、诈骗、侵吞行为但未遂,尚未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实际价值,视情节,参照第二十二条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信息、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和黄色网站,或非法文章、书刊、音像等资料的,尚未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有牟利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赌博或明知赌博而提供赌具、场所或者其他协助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其中组织赌博或有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有吸毒、贩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及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酗酒或酒后滋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未经学院批准,在校园内开展任何形式贷款业务宣传和推介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校园内进行有息借贷,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向其他机构贷款,因还款等问题造成学院或师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经批评教育后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内旷课不足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请假逾期返校或擅自离校出走不满一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周以上、两周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请假逾期返校或擅自离校出走两周以上者,按学籍管理规定,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本条规定的时间在计算中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院规定的假期时,从节假日或假期结束次日起继续计算。

  第三十四条  考试违纪依照《扬州大学广陵学院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寓违纪依照《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公寓管理与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在一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参照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八条  违纪处分的权限:对学生的违纪行为的处理,属违反学习纪律行为的,学院主管部门为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其他违纪行为,学院主管部门为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发现学生涉嫌违纪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报告,重要事件应当立即报告;

  (二)学院主管部门应当要求涉嫌违纪学生所属系科对学生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立项处理的决定报学院主管部门;

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首先处理的,学院主管部门得知后要求系科立项处理。学院主管部门或系科首先发现学生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协同保卫部门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告。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理文书生效后,学院主管部门依据公安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和校纪校规进行处理。

  (三)立项后,涉嫌违纪学生所属系科负责调查取证工作,并由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人员负责与违纪学生谈话。调查取证完成后,系科讨论作出处分建议,并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处分意见表》,报学院主管部门。

  (四)学院主管部门依据处分建议及违纪事实,作出拟处分决定,并报院办公会讨论决定。

  (五)在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属认知偏差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所在系科应做好工作。

  (六)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依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七)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含电子邮箱)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依据《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提出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违纪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四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后,违纪学生所属系科应及时通报学生监护人(通报必须记录备案)。同时系科有关人员要与受处分的学生谈话,进一步帮助其提高认识。受处分学生是中国共产党员的,在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将其违纪情况报所在党组织;是共青团员的,应将情况通报系团组织。

  第四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12个月期限,处分期限自学院发文之日起计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学生处分到期后,处分自动解除。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所作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开学校。其档案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关于处分界限和幅度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级在内。本办法中的“一周”是指7天。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处分意见表

          2.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处分决定书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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