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青年大学生努力成为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每年在毕业年级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评选的对象为我院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评选名额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20%以内。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2、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4、在申请各种奖助学金过程中无弄虚作假行为,在就业过程中无不守信用行为;
5、身心健康;
6、毕业考试、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等均在良好(含良好)以上。
第五条 优秀本科毕业生除应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校期间获得校长奖学金(二等奖)一次。
2、在校期间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两次。
3、在校期间获得院级以上(不含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一次。
4、在院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自愿并批准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5、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评选程序及办法:
1、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选、复评、审核三个阶段,初选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毕业生离校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复评、审核。
2、各班级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各系组织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经各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送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
3、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发文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并发放纪念品。《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