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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勤助贷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勤工助学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在促进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教育功能。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由学院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同意,不得擅自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院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院教学、学工、后勤、财务、团委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学院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下设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职责

第七条 确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学院各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开发院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院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院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院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九条 建立相关信息库,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条  建立学院勤工助学“爱心”基金,筹集院内资金,广泛吸收院外对贫、特困生的捐赠资金、物品。勤工助学“爱心”资金主要用于支付部分岗位的酬金以及勤工助学工作中的必要开支和资助贫、特困生,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依法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利益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教育和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勤工助学管理网络和指导教师队伍。

第四章 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六条 院内各单位根据学院的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1、明确实践育人职责。院内各单位需由一名指定人员联系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本单位勤工助学管理服务工作,并为每一个岗位确定指导教师对上岗学生进行教育和指导。

2学生内勤工助学工作由院人力资源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协同组织。

2.1人力资源办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单位(部门)人员编制及工作需要情况合理设置岗位需求人数

2.2 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勤工助学岗位测算,资格审核、公示、指导和协调学院勤工助学活动

3、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学生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得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七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或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院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院内教学助理、学工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4、学院后勤部门应尽量减少雇用短期合同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五章 院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专业实践、试就业、素质锻炼的有机结合。

第十九条 院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条 参加院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从勤工助学基金中支付。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院内每个固定岗位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时间每周不超过8小时,月工作量不得超过40小时,学生勤工助学每小时劳动报酬10元,一个月原则上不超过400元。学生在读期间,在院内固定岗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20个月。

第二十二条 院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与院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院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七章  院内勤工助学申请条件与申请上岗流程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的条件:

1、我院全日制在籍在读本科生;

2、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各方面表现良好;

3、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合格,原则上上学期无不及格科目;

4、符合岗位所要求具备的条件;

5、符合下列条件者优先:家庭经济困难且统计在册的贫、特困学生;有符合岗位所需特长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申请上岗流程

1、学生本人到设岗部门勤工助学中心处或网上下载勤工助学申请表,如实、认真填写表格各项内容;

2、班主任审核学生基本信息,重点审核学生学习情况与家庭经济状况,并签署意见;

3、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的思想表现,签署意见并备案;

4、用工部门签署录用意见并备案;

5、学生持经过审批的申请表到指定的用工部门参与竞争上岗;

6、用工部门向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馈上岗学生信息,上岗学生的申请表上缴给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未上岗的学生继续寻找机会,参与竞聘上岗。

7、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原则。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申请、参加两个(含)以上助学岗位。人员安排上,一般不考虑最后一学期的毕业生。

第八章 招聘程序

第二十六条  院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招聘程序:

1、每年底由人力资源办、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全院学生公布下一年院内勤工助学岗位名称、用工人数、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要求、工作报酬、应聘联系人员及电话;

2、每学期开学初两个星期内由勤工助学用工部门向学生公开发布应聘通知;

3、用工部门成立招聘小组负责对应聘学生进行面试,并将面试结果及时反馈给参与应聘的学生;

4、用工部门用工超过10人以上的勤工助学招聘小组组成人员应有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参加;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部门上报的拟聘用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录用名单进行公示。

第二十七条  院外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招聘程序:

1、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向提出申请的院外用人单位进行法人资格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的鉴定;

2、经审核同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授权发布勤工助学活动信息;

3、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4、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  院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的招聘程序:

1、用工部门向勤工助学管理中心递交临时岗位设置申请;

2、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发布或授权发布临时岗位的信息;

3、用工部门完善临时岗人员登记表签署意见并备案后,同时交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章 管理、考核办法及报酬发放

第二十九条  所有参加院内勤工助学的学生均由用工部门进行管理和考核,设岗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三十条  设岗部门应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明确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指导,明确其岗位职责和要求,对其上岗期间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确定年终考核等级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设岗部门根据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于每月月底前填报《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勤工助学考核表》,交部门勤工助学负责人汇总,部门勤工助学负责人依据实际工作情况编制报酬发放表,并逐月将各个岗位所有上岗学生的当月考核结果记入《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勤工助学考核记录》,作为年终评优奖励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设岗部门工资表每月5日前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逢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逾期未交工资表的,原则上工资补发时间为学期末最后一个月。

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含合格)等级者发放当月报酬;有违反管理规定或考核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扣发当月报酬的10-80%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报酬按月发放,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造表报批,临时岗位的报酬在其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造表报批。报酬的发放部门在接到报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批,审批后的报酬应按时足额发放给学生,严禁任何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名义克扣学生应得报酬。

第三十五条  《报酬发放表》的填写要求

1、发放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必须使用勤工助学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表格(一式三份),表中所列每个栏目均需填写,所填内容必须真实;

2、列入领取报酬名单的学生应为实际在岗工作且办理上岗登记手续的学生;

3、“专业、班级”填学生所学专业及所在班级名称;

4、“岗位名称”栏填写该生在何岗位上承担何种具体工作;

5、“工作时间”填学生当月实际上岗工作时间,以小时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天计算);

6、“考核结果”按学生当月工作实绩确定,不合格者酌情扣发报酬;

7、“岗位类别”按固定岗、临时岗二类;

8、“金额”栏中填学生实际得到的报酬数。

9、“学号”、“代码”栏填写学院统一编制的学生个人学号、财务代码,代码填写须准确无误。由财务部门统一将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划至学生个人帐户。

10、每月报酬发放完毕后(不迟于每月15号前),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将报酬发放表在公告栏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章  评优奖励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院每年组织一次勤工助学评优表彰活动,凡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连续上岗6个月以上,表现良好的在岗学生均可参加评优活动。

第三十七条  评优采取个人申报与工作部门评议相结合的办法,上岗学生对照评优条件,如符合即可申报。设岗部门依据每月考核的记录、上岗学生的工作总结及管理人员的评价等对申报评优的上岗学生情况作出评定,通过评议、投票表决等方式,民主、公正地产生勤工助学年度考核优秀、良好人选。

第三十八条  设岗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优结果报学工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学院批准后发放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九条   评优奖励采用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法。学院每年对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成绩显著的指导老师进行表彰和奖励。年度勤工助学的学生和指导老师考核为优秀者,学院发给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和优秀指导教师荣誉证书并给予200元奖励(学生不超过上岗人数的10%,指导老师不超过指导老师人数的20%)。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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