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院〔2012〕2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一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毕业考试)成绩达学院规定要求。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第二条要求者;
2、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3、考试作弊等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因特殊原因,院建议决定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 凡因成绩原因而结业的本科生,可在规定的允许学习年限内,向院教学工作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修读相关课程,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重新申请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1、申请
学生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交所在系教学秘书或教务员,经审查后报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初审
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对学生个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集中编制《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名册》,对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按人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评审表》,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
3、审核
院教学工作办公室审核各系上报的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评定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系和院教学工作办公室的审核结果。
破格申请学士学位者,报院理事会审议同意,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票决方式决定授予与否。票决授予与否,须有三分之二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并有超过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同意,方为有效。
5、学士学位证书颁发
学院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职能部门为院教学工作办公室。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6月开始施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院教学工作办公室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