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使学生在实践中锻炼,在实践中成才,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加强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统一领导,学院成立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由院分管领导、学工办、团委及各系、各团总支负责人组成。
二、社会实践列如教学计划的必修环节,在校学生每年暑期必须参加为期20天的社会实践活动,同时每年要求至少参加6小时的公益劳动。
三、院团委负责全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对各团总支的社会实践组织情况进行考核和评比。
四、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具体要求:
1、学生应根据专业特点自行联系实践单位,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应遵守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吃苦耐劳,虚心学习,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努力锻炼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2、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在顺利完成社会实践活动任务的同时,要增加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3、高年级学生要结合所学专业,开展实践活动。
五、对学生实践活动的考核:
1、每次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需上交社会实践登记表,社会实践合格证书及本人一份社会实践总结报告(字数不少于3000字),经各系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定成绩。
2、在达到优秀等级中,经民主评选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由各系和团总支选报至学院团委给予表彰和奖励。
3、对不合格者,取消其一学期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要求下一学期寒假前补课,待条件具备后补认合格,同时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情节参照学籍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两学期各类评优资格,同时要求按上述规定给予补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