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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关于补发学历证明的规定

第一条  凡原持有我院原有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如证书遗失,不可以申请补发毕业证书,而可以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

第二条  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者,须向教学办提交申请书,据实写明遗失原因和出生年月、籍贯、学习专业、时间、学制、修读年限、班级、原毕业证书编号等情况,并附单位证明和登报的遗失声明,另附2寸免冠正面照片两张和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第三条  学院教学办接到申请书后,对照学籍档案、及有关资料,核实无误后,填发毕业证明书。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两个同班同学出具的证明。

第四条  毕业证明书盖“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印章。

        1.办理毕业证明书、须按规定标准交纳费用。

        2.毕业证明书只能办理一次,若遗失则不再补办。

第七条  补发结业证明书、肄业证明书,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第八条  原不持有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者,一律不予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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