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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本科生校外交流学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培养的需要,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拓展学生的专业视野,鼓励优秀学生赴校外交流学习,加强交流生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流生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二年级在校生,二是新生。

第三条  在校生选派工作于每年春学期开展,交流学习一般为半年;新生选派工作于新生入学报到时开展,交流学习一般为四年。

第二章  选派要求、程序与管理

第四条  在校生的选派要求

(一)  政治合格,品行优良,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

(二)  文化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计算机过二级;具有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实践创新能力。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的学习任务。

(四) 无欠费记录。

第五条  新生的选派要求

(一)  录取我院且高考成绩超过江苏省本一控制线的学生。

(二)  政治素质好,身心健康,学习能力和适应能力较强。

(三)  自愿并有意向考研。

第六条  在校生选派程序

(一)  学院根据专业需求,结合合作高校的接纳能力,确定各专业选派计划指标。

(二)  各系组织学生自愿报名并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本科生交流学习申请表》(附件1)。

(三)  各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选派要求,按照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进行评定,择优确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  学院审批。

(五)  选派学生签订《承诺书》(附件2)。

第七条  新生选派程序

(一)  学生填写《    级学生交流学习申请表》(附件3),经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学办。

(二)  学院组织资格审查,进行面试考核,确定选派学生名单并进行公示。

(三)  选派学生签订《承诺书》(附件2)。

第八条  交流生培养、学籍及成绩管理

(一)  在校生应按照合作高校当学期专业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结合学院当学期专业培养计划,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附件4),经教学办审批后方可参加交流学习。

(二)  在校生学习结束后应按时返回学院。教学办依据《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交流学生学习计划表》,按照学分互认原则对学生在交流期间所修读的课程和取得的学分进行认定。经认定后予以承认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学院应如实记载,并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形成完整统一的成绩单。学院不予认定的课程及学分,学生应通过补修学院指定的课程获取相应的学分。

(三)  在校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返回学院后应参加该课程的补考或重修或补修获取相应的学分。

(四)  在校生以交流期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表现参加学院各类评优评奖等。

(五)  在校生在交流学习期间成绩优秀者,经合作高校同意可以申请延期半年继续进行交流学习。

(六)  新生交流学习应执行合作高校相应专业培养方案,四年培养结束后,由合作高校出具成绩单,教学办办理相应手续。

(七)  新生在交流学习期间的评优、评奖、组织发展等由合作高校统一组织,指标和奖励等由学院负责。

(八)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因病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应按学院休学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并视同放弃交流学习资格,返回学院。

(九)  交流生完成专业全部培养方案,符合毕业条件,颁发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授予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交流生应严格遵守合作高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所在专业、班级的各项活动。新生中党、团员应办理党、团组织关系转接,参加合作高校的党、团组织活动。

第十条  交流生在交流期间的学费按学院学费标准在学院缴纳;新生的住宿费按合作高校的标准在合作高校缴纳,并在学院办理退宿手续,在校生的住宿费按学院标准在学院缴纳;教材费等其他费用根据学院统一安排缴纳。

第十一条 交流生在学院卫生所办理医疗保险有关手续后方可赴合作高校学习。在交流学习期间,如因病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交流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如发生违纪行为,则视为放弃交流学习资格,并视违纪情节,接受我院相应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学生自行联系校外交流学习(含境外大学),参照本办法区别处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办与团委(学工办)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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