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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由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院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院招就办)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超过三天者需提供有关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并发放学生证和校园一卡通等;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院招就办将新生入学初审结果和报到情况报院教学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院教学办),院教学办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完成学信网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工作。新生应于入学当年十月底前在学信网进行新生学籍自查,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如有错误可向院教学办反映。

第三条 新生可以在规定报到日期前向院招就办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认为不宜在学院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新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院招就办审核、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院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院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 年。

(三)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申请、监护人同意、院招就办审核、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院招就办申请入学,经院招就办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保留入学资格的,需经学院审批后延长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1年。入学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参照学院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和办法处理。

第五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全学年的学费。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在报到日期的两周内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注册依据为院财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为院财务办)公布的学生缴费情况。学生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的学生不得随班听课和参加考试,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取得的成绩无效。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如因助学贷款未到位等特殊原因需暂时缓交学费的,需制定交款计划,并由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审核,院财务办审核后,方可注册。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各系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的第一天将报到情况报院教学办和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为院学工办),在第三周的第一天将未报到学生名单报院教学办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的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不宜用百分制的课程考试,可采用优(A)、良(B)、中(C)、及格(D)、不及格(F)五级记分制评定成绩,分别对应于百分制的90—100,80—89,70—79,60—69,60分以下。理论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准参加课程学期考核,该课程以零分计,必须重修:

(1)未完成课程规定必须完成的实验、实习等实践性环节者;

(2)未完成教师布置的课外作业,达到总量的三分之一者;

(3)不论何种原因(获准免听者除外),缺课累计达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旷课累计达课程总学时五分之一者。

因第(1)、(2)款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应由教师向院教学办提出,因第(3)、(4)款者由教师或系提出。院教学办核准名单后书面通知学生。

第八条 学生认为评分不公正,可由本人(或者代理人,下同)申诉。申诉应先向任课教师提出,不能取得一致时可书面向院教学办提出,学生可在考试后一周内或下学期第一周内申请复核批改后的试卷。一般情况下,院教学办会同有关方面作出裁定。

如学生对裁定有重大分歧,可向分管院长提出书面申诉。书面申诉应在复核批改的试卷后一周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分管院长一般在收到申诉后一周内作出裁定并通知学生,分管院长的裁定是最终决定。无理取闹者,其课程成绩作零分计。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程不可补考和缓考,可以重修。

因健康原因不能修读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可申请在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参加学院指定的体育活动,经批准后参加该体育活动。该学生的考核成绩采用两级记分:及格与不及格。

第十条 学生一学期应当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每学期开学补考后,历年所选必修课程未获得学分累计超过(含)15学分者予以学业预警。

每学年秋学期开学补考后,学生历年所选必修课程未获得学分累计超过(含)30学分者或上一学年取得的必修课程学分不足所选必修课程(不含重修课程)总学分1/2者应当留级。留级学生一般应完成随读年级相关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所有教育教学环节方可毕业。

学业预警与留级通知单由学院审核后,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以书面、邮寄或电话方式告知监护人,留级情况报院教学办备案并作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缓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在校生中文成绩单由院教学办打印并负责审核。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如需办理成绩证明,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或工作单位联系公函)到学校档案馆复印学籍卡。英文成绩单以院教学办提供的格式为准,学生可根据中文成绩单自行翻译或由学校档案馆代为翻译。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

五级记分成绩

绩点

百分制成绩

绩点

4.5

90-100

4.0-5.0

3.5

80-89

3.0-3.9

2.5

70-79

2.0-2.9

及格

1.5

60-69

1.0-1.9

不及格

0

60以下

0

(二)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成绩绩点数

(三)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四)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也是奖学金的评定和审查学生可否提前选修课程、免修课程、修读副修专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因校际间学术交流的需要,其在外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学分及成绩记载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校际协议互认课程学分,则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课程的学分和成绩,依据当时协议规定的课程体系安排、对方学院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经院教学办审核后以替换学分记载。

(二)根据双方学校所签协议,如未规定互认学分,学生返院后可向学生所在系出示在外学习期间对方学院出具的课程简介、课程学分、成绩证明,院教学办审核后安排随班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通过后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相关纪律处分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按年级编班称为“行政班”,按每门课程所选读的学生编班称为“教学班”。行政班的考勤工作由班主任负责,教学班的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负责。

第十八条 学生的考勤工作由班级指定专人负责。各系适时汇总学生缺勤情况并报院学工办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的天数不包括节假日,二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二天、一周以内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批准;超过一周以上、两周以内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核,报系主任批准;两周以上、四周以内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系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审核,报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学生请假获准后应及时报告班主任,以备查询。

学生离院实习期间的考勤与请假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向班主任销假。须续假者仍需按第十九条办理,并附有关证明。未履行请假、续假手续或未准假而缺勤者,均按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旷课课时的计算方法:

(一)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课时计;

(二)实习、劳动、军训等,一天按4课时计;

(三)学院规定参加的非教学活动每2小时作1课时计;

(四)学生无故迟到、早退二次以旷课1课时计;

(五)旷课期间如学校无教学活动,旷课行为视为连续旷课。

  第二十二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选课程均应按学院的规定参加考核。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必须在考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属病假者,须持学院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经系核实,报院教学办批准。否则,按旷考处理。学生一学期缓考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门(因病者除外)。

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次日内凭学院指定的医疗机构核签的“急诊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与该课程补考时同步进行,缓考不及格或缓考缺考不再补考,应在该课程下一次开课时参加重修。公共选修课没有缓考,可在下次选课时重选。

第二十四条 旷考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准、擅自不参加考试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均作旷考处理,所取得的考试成绩一律无效。

学生旷考,课程成绩记“0”分,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可以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所选课程考核成绩合格时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所选课程第一次考核的成绩不及格者,可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公共选修课、重修不及格者不可补考,可以重修。学生重修一般须跟班重修,如无低年级后续课程及因特殊情况无法安排重修的少数学生可另行安排重修。学生重修课程,须于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原则上应按时听课。

学院的教学档案中记录学生历次修读课程的成绩,并给予相应的学分、绩点。学生个人档案中的成绩单仅记录最高成绩及相应的学分绩点,并标注获得方式。已合格的课程,如学生对其成绩不满意,仅可申请重修一次,其成绩和绩点按获得的最高成绩和绩点记载。

学生重修、因转专业等原因补修低年级的课程或结业生返校重修的,按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六条 对成绩优秀的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并且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已经取得学分,而且已修课程成绩累计平均绩点不低于3.0,可在该门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时提出免修申请。申请者须提供该门课程的自学记录、作业等有关材料,于开学一周内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审核,院教学办批准,交纳费用后参加院教学办组织的该门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者方可获准免修,登记成绩时,注明“免修考试”并给予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课程有实验环节者,需补做实验及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免修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

凡工科专业性实习,已达到同类工种二级技工以上水平者,可申请免修。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1)政治理论课、军训、军事理论、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实验类课程等;

(2)必修的实践环节,如各类课程实习(见习)、生产实习、金工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参军退伍学生凭退伍证,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课、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经院教学办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成绩记“免修”,绩点为“3.5”。

第二十七条 对成绩优秀、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每学期可申请1门课程的免听;参加重修的学生若听课时间冲突,则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申请(实验课、实践类课程不能免听)。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学期开学(课)2周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审核,院教学办批准,可允许其参加期末考试。免听课程学生应按要求完成平时作业和测验。未办理免听手续者不得参加课程考试。擅自参加考试者取得的学分无效。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工作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办理。

休学创业、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或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经院办公会议审核决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手续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四、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为普通本科学生8年,普通专升本学生4年。学生学习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计算。

  学生因身心健康、创业、自费出国、校际交流学习等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须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征求监护人意见,经系教学主任核实,院教学办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后可以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连续休学。休学累计年限与实际学习年限总和不能超过允许最长学习年限。休学学生必须离校,休学期间不允许听课,不得参加考试,不能获得学分。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创业休学的在校生,学院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认定。创业休学申请休学时间原则上为1年,期满须申请复学,如有特殊需要可申请继续休学,再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1年。创业休学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院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籍、成绩管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院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学生申请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手续,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籍异动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同意,办理复学注册手续。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作体格检查。如休学期间因患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均不得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校指定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因心理或精神疾病休学的必须出具学院指定心理咨询点或医院的康复证明。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后应凭退伍证、退伍证明等材料及时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创业休学的学生,不再创业或具备兼顾创业项目能力的情况下,可申请复学返校继续学习。

(五)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后续相应年级学习。原专业未连续招生的,编入相近专业相应年级。如遇教学计划修订,学生原则上参照随读年级教学计划学习,通过课程替换和学分认定完成教学计划的衔接。

(六)学生休学(含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复学,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五、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连续两次留级者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学生有上述情形的,学生所在系可根据退学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对学生提出退学处理建议并将退学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提交到院教学办,院教学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院做出决定前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院将退学处理告知书可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自学院批准退学之日起在两周内办妥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学生涉及的学费、住宿费按照学院有关费用结算的规定执行。

 

六、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系(按专业)编造名册,经系主任审查签章,报院教学办审核后,由学院批准毕业。学生按规定办结离校手续后,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参照《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结业并办结离校手续后领取结业证书或申请留级。

结业后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可以重修相关课程或者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因受记过处分或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半年后凭其所在单位(未就业者由所在村或社区以上机构)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可申请并经学院同意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日期为换发日期。

第三十九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且超过学院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作结业处理,办结离校手续后发给结业证书,不能参加返校重新学习和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办结离校手续者,在校学满一学年以上的可申请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可申请写实性学习证明。

 

七、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证书书写规范按照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系复核后到教学办提交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变更。

  第四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按照教育部学位中心的要求完成学士学位授予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证书按规定在学信网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学籍管理部门为院教学办。各系在院教学办授权范围内协助进行学籍管理。本规定解释权属院教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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