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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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日常学习与生活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阵地。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创造文明、健康、安全、整洁、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培养学生优良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等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生公寓资源由学生工作处(部)、各系统筹安排和调配,学生住宿按照专业、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是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部门,负责学生公寓管理、设施维护、日常服务工作。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对学生公寓管理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考核。各系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为每幢学生公寓楼配备相应的管理员、值班员和保洁人员,明确相应的工作职责。学生公寓的安全卫生教育管理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楼层负责制、门卫24小时值班制、日常检查制和安全巡查制,每周对学生宿舍进行两次全面的卫生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宿舍进行通报,不定时进宿舍检查安全,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给系部及班主任。

第六条 建立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旨在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营造健康向上宿舍文化,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并协助做好卫生安全检查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部)定期组织开展“免检宿舍”、“文明宿舍”评比等公寓文化活动。“免检宿舍”实行滚动申报,“文明宿舍”每学期评一次,旨在调动学生参与宿舍卫生活动的积极性。

第八条 入住学生必须按住宿标准交纳住宿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实行定额供给,超额自费,提倡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九条 学生应按指定的公寓楼、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因特殊情况需调换宿舍的学生,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宿舍调换申请表》,报学工处(部)及后勤保障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学生公寓因房间维修、改造、对宿舍资源进行整合等原因需要对寝室进行调整时,住宿生应服从后勤保障处统一安排,班主任、辅导员协助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按时转移个人物品并清理好个人床位上垃圾等,私自调换宿舍或按未经公布的调整方案进行调整,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条 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时,须到学生工作处(部)办理退宿手续,因出国或外出交流时间达到一学年(两学期)以上的学生,需要参照申请走读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专业、班级相对集中原则,因走读、休学、出国、入伍等缘由产生的空床位,住宿生应服从后勤保障处管理,进行及时的床位调整、合并。办理离校手续获准后一周内必须搬离、腾空原入住寝室的床位,家具等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退还寝室钥匙。

第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同时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学生家庭或亲戚住扬州市区且居住地离学校较近者,可申请走读。

(二)因病治疗或者其它特殊原因确需校外居住者,可申请校外住宿。

(三)学生走读或校外住宿,由学生本人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校外住宿申请表》,学生及家长向学院提交有关责任书(必要时需公证,公证所需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学生家长、班主任、辅导员、系党总支副书记签字,学生工作处(部)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

(四)所有新生无特殊原因,原则上须在校住宿。其它年级学生申请走读或校外住宿,须在每年9月份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获准后腾空原入住寝室的床位,家具等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退还寝室钥匙。

第三章 住宿管理与违纪处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周日至周四23:30,周五、周六24:00熄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遵守公寓文明公约,自觉维护学生公寓区正常的生活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熄灯后大声喧哗、播放音响及其他妨碍他人休息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

(二)在公寓内喝酒、吸烟、起哄、斗殴、摔扔酒瓶杂物,严禁在公寓内打麻将、赌博,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内打球、摆放杂物,在公寓区域内未按规定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寓内饲养和携带动物,不听劝阻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未经允许,在公寓区域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或广告宣传活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六)晚归学生(23:30后归宿者视为晚归)须凭有效证件如实登记。无特殊原因,对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对夜不归宿者(超过24:00归宿者视为夜不归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校外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如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公寓卫生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批评教育: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不听劝阻者。

(二)未保持室内整齐清洁者,垃圾未按指定地点放置者。

(三)往窗外、走廊、水池等公共场所抛杂物、倒剩饭菜、泼水、乱涂乱画、随地吐痰者。

(四)未及时将垃圾投放到每幢楼楼下的垃圾桶内者;将垃圾堆积在宿舍内、扫入走廊或将垃圾袋扔在楼内走廊等公共部位者。

第十四条 学生应自觉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杜绝浪费;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保管好私人财物,及时关好门窗,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大额现金及时存入银行,以防失窃。发现学生公寓内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或报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处分:

(一)携带大件贵重物品离开公寓楼时,未主动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不听劝阻者,给予批评教育。

(二)擅自将公寓楼内家具和各项设施移动、调换或搬出寝室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人为损坏公物必须照价赔偿。

(三)将寝室钥匙借给他人,对擅自更换门锁、配钥匙、撬门、撬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私自在寝室内增添家具和其它设施,不听劝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

(五)擅自随意动用公寓区的消防设施、设备,私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者,必须照价赔偿,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寝室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学生公寓区内严禁存放危险物品、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等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处分,并没收相关物品:

(一)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宿舍内使用电冰箱、洗衣机、微波炉等生活电器以及电阻性发热电器(如电饭锅、微波炉、电磁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熨斗、电暖器、电热毯、电夹板、暖手宝、烘鞋器、烘干机等),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物品、点蜡烛、点蚊香、点香薰、点盘香、燃放鞭炮,使用煤气灶、煤油炉、酒精炉等),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变压转换器,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公寓严禁留宿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在宿舍内容留异性过夜或在异性宿舍内滞留过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宿舍其他成员有义务劝阻或向学院反映,否则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容留校外同性人员过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在宿舍内容留本校同性同学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寝室,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学院师生进入公寓楼要主动配合值班人员进行身份核实、登记。学生亲属、家长来访应自觉遵守亲友来访管理规定,来访人员必须出示证件、进行登记,在公寓楼门厅或值班室会客。特殊情况经工作人员同意后,可进入被访同学宿舍。

第十八条 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 为管理好学生公寓,保护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学院不定期检查学生公寓时,学生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章

第二十条 非本院在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参照以上相应条款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工作处(部)和后勤保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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