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我院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20〕28号)和《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教助〔20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学习成绩和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均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10%,且至少获得《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第十四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第五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及办法:
(一)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各系学生人数,以一定的比例将申报名额分配至各系;
(二)各系组织学生对照条件进行申报,并进行初审,初审的基本原则是,在满足成绩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申请条件,同班级(年级、专业)按照素质测评排名确定候选人,全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院学生工作处(部)报送相关材料;
(三)院学生工作处(部)进行汇总、预审;
(四)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差额投票的方式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申报者进行答辩;
(五)评审通过的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六)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 学院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打卡发放的形式,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