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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一年级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评优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育和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为我院在籍一年级本科生。学院每学期开展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评优工作。

第三条 具体工作要求和评选办法依据《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和《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良学风班和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修订)》。

第四条 一年级第一学期的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当学期学校奖学金和三好学生的评选依据;一年级第二学期的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当学年的评奖评优依据。

第五条 一年级第一学期,学生可申请以下七类特长奖:学习优秀奖、学科竞赛奖、创新创业奖、实践先锋奖、才艺竞技奖、道德模范奖、技能特长奖。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的主要评选条件

(一)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全年级奖励比例5%,奖励标准1000/生;专业学习成绩须在本班级前20%,获奖者按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和班级分配名额确定,且须至少获得《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第十四条中(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二)学校奖学金(二等奖)。全年级奖励比例20%,奖励标准500/生;专业学习成绩须在本班级前50%,获奖者按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和班级分配名额确定,且须至少获得《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第十四条中(四)—(十)中的一项特长奖。

第七条 一年级第二学期素质测评结果作为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学校奖学金的依据,但四者相互不兼得。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院长奖学金的同时,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由学院组织综合评审。学院根据班级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情况,对班级学校奖学金的名额进行适当调整和分配。

第八条 一年级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评优工作分别于每年3月和9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各系备案留存,并定期向家长反馈;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各系审核、汇总、公示,全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工作处(部)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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