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的纪律处分、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机构提出申诉,要求学院重新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诉的学生。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申诉人不得借申诉歪曲事实,提供伪证或者诬陷他人,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否则,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 处理学生申诉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规范。
第二章 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六条 学院成立“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处理申诉人的申诉,向院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8名常务委员和5名临时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与临时委员表决权相同。设主任1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常务委员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院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后勤保障处、保卫处(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院组织纪检员、法律工作者担任。
临时委员由2名教师代表、1名家长委员会成员代表、2名学生代表组成。教师临时委员和学生临时委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指任。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系的师生、学生家长担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部),负责决定是否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开展调查、举行听证会以及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等,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部)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是申诉人、申诉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需要回避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决定(需2/3以上委员同意);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需要回避的,由主任决定。自提出回避申请到做出回避决定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该时间不计算在申诉处理时限内。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查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分(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等复查意见报院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的范围:对学生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受理条件:
(一)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
(二)原决定作出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
(四)有证据证明违纪处理过程中有徇私行为;
(五)其他可以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申诉书》和学院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学院不予受理。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系科专业、政治面貌、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请书须由本人签名;由他人代为提出申诉申请的,应提交本人签署的委托书、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并送达申诉人:
(一)申诉请求符合本办法规定,予以受理;
(二)申诉材料不齐全,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
1.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的;
2.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诉受理条件;
3.申诉材料不齐全且在限期内未补正的;
4.已提起申诉并办理完毕,或撤销申诉又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提出申请的;
5.已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其他合法方式解决争议,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人所在系科。
第四章 申诉处理的程序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期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否则原处分(处理)决定继续执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申诉期间可暂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复查会议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会议程序可参照听证程序)。对情况复杂易产生争议的学生申诉可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审理的,按照第五章的有关办法和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申诉终止。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申诉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或处理决定显失公正的,建议变更原决定;
(三)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规定错误,违反规定程序,超越或滥用职权,决定明显不当,建议撤销原决定。
原处分(处理)决定被撤销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责成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处分(处理)决定。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分(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十九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与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采取复查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复查会议。复查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不得由其他人员代理。担任常务委员的法律工作者需参加会议,提供法律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诉人应当出席复查会议。申诉人和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代表可以依据复查程序在会议上发言。做出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处分(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常务委员并出席复查会议的,可以参与讨论,但不能参加表决。申诉案件复查结论作出后,应出具《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申诉复查意见书》,并经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报院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复查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申诉人无故不出席复查会议的,按放弃复查申请处理,申诉复查程序终止。
申诉人因故不能参加复查会议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提出,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决定不延期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申诉人;决定延期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安排时间。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研究,应当重新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重新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
第二十四条 重新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经申诉处理委员会审核后,由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部门及时送达学生本人并签收。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学院的复查结论或重新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意见书或重新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六条 复查意见书和重新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一经送达,即刻生效。复查意见书和重新作出的处理处分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通过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采用留置方式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送达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名。
第五章 听证办法和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实施听证程序。申诉人无故不参加听证的或中途未经允许离开听证现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八条 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包括申诉人、证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记录员以及主持人等。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听证执行程序: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事由;
(二)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申诉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三)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询,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四)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五)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条 听证会上提供的材料如有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当场签名并按手印。听证笔录是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汇报听证情况。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书面意见文书编列学院文号,并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原《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申诉办法》(广院〔2017〕7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