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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开拓创新,激励广大青年大学生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每年在院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第三条 评选名额控制在毕业生总数的20%以内。

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有创新精神,具备较好的群众基础;

(二)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符合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

(四)毕业考试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五)身心健康。

第五条 优秀毕业生除具备第四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一等)1次或学校奖学金(二等)2次;专转本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学校奖学金(二等)以上1次。

(二)在校期间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2次;专转本学生在校期间获得院级个人荣誉称号1次。

(三)在校期间获得院级以上(不含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1次。

(四)在院级及以上科技创新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金、银、铜奖)或获得科技成果奖、优秀论文奖。

(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学院争得荣誉或自愿并获批到艰苦和边远地区工作。

(六)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或取得突出成绩。

第六条 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在学习、生活、就业等过程中品行不端者;

(三)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

第七条 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优秀毕业生评选包括初评、复评、审核三个阶段,初评在毕业学年的第一学期进行,复评、审核在毕业生离校前进行

(二)各班级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各系组织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经各系审核无误后,报送院学生工作处(部)复审。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一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充分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

第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励办法:

优秀毕业生由学院发文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并发放纪念品。《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91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广院〔2017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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