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教育和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和造就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素质测评坚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原则。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学习成绩和实践创新能力等三个方面。
第二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由系测评小组和班级测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系测评小组成员由系党总支副书记、系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系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班级测评小组成员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四名民主推选的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为组长。
第五条 全日制在籍本科生均需对上一学年进行素质测评(一年级按学期进行素质测评)。学生素质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的基本依据。凡违反《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的评奖评优资格。
第二章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
第六条 基本要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培育奋斗精神。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热爱劳动,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七条 学生思想道德素质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组织纪律观念和文化身心素质等四个方面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日常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 思想道德素质测评主要测以下四个方面,每个方面基准分为25分,共100分。测评时,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加减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5分。思想道德素质四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分即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F1=A1+A2+A3+A4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
2.自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测评学年内各类政治理论学习活动没有无故缺席记录;经查实,事前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者,减2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5分/次。
2.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减5分/次。
3.测评学年内至少参加1次劳动主题教育活动,养成良好日常生活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园环境美化劳动,少一次减5分;自觉做好宿舍卫生保洁,所在宿舍内务成绩合格,低于60分,每人减5分/次;在宿舍起哄、扔砸物品的,减5分/次。
4.测评学年,被评为文明宿舍或在院、系宿舍文化建设月各类比赛(如宿舍美化大赛)中获奖的宿舍成员可加分。
奖项 级别 |
文明宿舍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院级 |
5 |
5 |
3 |
2 |
系级 |
/ |
3 |
2 |
1 |
说明:学期内发生的取高限,不累加,学期间发生的可累加。
5.经证实有见义勇为的加30分/次,有拾金不昧(产生积极影响)的加10-20分/次。
6.积极投身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依据以下标准加分。
项目 级别 |
参与志愿服务40小时以上 |
义务献血(1次及以上) |
志愿服务个人荣誉 |
志愿服务集体荣誉成员 |
国家级 |
10分 |
5分 |
20 |
10 |
省 级 |
15 |
6 |
市、校级 |
10 |
2 |
院 级 |
5 |
1 |
说明:(1)青年志愿者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2—3名,参照同级先进个人加分,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主要成员加分不可兼得。(2)1次志愿服务类活动=4小时服务时间,加1分。
(三)组织纪律观念(A3)
1.无故旷课者,减4分/次;上课或自习迟到、早退、睡觉、玩手机和带早餐进入教室者,减2分/次。
2.宿舍使用违章电器或违规留宿他人,当事人扣20分/次。
3.夜不归宿、擅自离校扣20分/次。
4.发生打架、赌博等违反校纪行为,扣20分/次。
5.因各项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全院、全系通报批评处分的,分别扣15分/次、8分/次,按最高值扣分。
6.事前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类集体活动(如班团活动、主题班会、义务劳动等),减2分/次。
(四)文化身心素质(A4)
1.测评学年内,必须参加系级及以上文化知识活动(含学科竞赛、专业技能比赛)2次,少一次减5分;须参加各类学术活动2次,少一次减5分。
2.按学院规定,校园长跑活动每学期出勤20次为合格(其中,晨跑出勤至少达8次),少1次减2分;测评学年,必须参加一个体育类社团或积极参加班级及以上组织的各类体育活动(含参加各类活动的服务、宣传或啦啦队)2次,少一次减5分。
3.测评学年内必须参加一个艺术类团体或班级及以上组织的2次艺术欣赏,少一次减5分。
4.测评学年内须在图书馆借阅5本以上的书籍(以图书馆借阅记录为依据),少一本减2分。
第三章 专业学习成绩测评
第九条 基本要求: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持续优化知识结构。
第十条 专业学习成绩(记作F2)即为测评学年所学课程(除公选课)的加权平均分,具体计算公示为:
F2=B+C
B=[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公选课成绩不算)
C=测评学年获得的辅修专业学分、第二专业、第二学位学分、自学考试取得学分(每门按0.2分计)之和,最高分不超过2分。
如有补考,以补考前成绩计算;经批准缓考的课程成绩以缓考成绩计算。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按95、85、75、65、55分计算。
第四章 实践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一条 基本要求:开拓创新,勇于实践,具有一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善于协调,团结协作,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明礼修身,趣味高雅,具有一定的艺术修养和审美能力;聚焦素养,多维发展,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二条 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包括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才艺、组织管理、技能特长等六个方面,根据相应标准直接进行加分。六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分即实践创新能力测评总评分(记作F3),其计算公式为:
F3=D1+D2+D3+D4+D5+D6
(一)学科竞赛(D1)
加分标准:
等级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5 |
4 |
3 |
2 |
省级 |
4 |
3 |
2 |
1 |
市、校级 |
2 |
1.5 |
1 |
0.5 |
院级 |
1.5 |
1 |
0.5 |
0.2 |
系级 |
1 |
0.5 |
0.3 |
0.1 |
说明:由行业协会牵头举办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比赛,降一个等级加分,如:国家级专业协会加分应按省级获奖加分,依此类推。同一项目在同一竞赛中多次获奖,按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各类竞赛活动若以名次评出,则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5名以后按三等奖加分。若设特等奖,则以同级一等奖加分标准×1.2执行(下同)。
(二)创新创业(D2)
1.发表论文加分标准:
报刊级别
作者排名 |
SCI收录 |
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 |
核心期刊 |
省级期刊 |
第一 |
5 |
4 |
3 |
2 |
第二 |
3 |
2 |
1 |
0.5 |
第三 |
2 |
1 |
0.5 |
0.2 |
第四及以后 |
1 |
0.5 |
0.2 |
0.1 |
说明:文章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扬州大学广陵学院,论文加分依据用稿通知单时间为准。
2.“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大赛”等创新创业竞赛加分标准:
等级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8 |
6 |
5 |
4 |
省 级 |
5 |
4 |
3 |
2 |
校 级 |
3 |
2 |
1 |
0.5 |
院 级 |
2 |
1 |
0.5 |
0.2 |
说明:特等奖按加分标准×1.2执行,数学建模、生涯规划等竞赛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加分。同一项目在同一竞赛中多次获奖,按最高奖项计分,不重复计分。各类竞赛活动若以名次评出,则项目负责人按相应级别加分,排名第2-3按相应等次分值×0.8,排名第4及以后按相应等次分值×0.5。
3.专利加分标准
(1)申报专利加分标准:
作者排名 |
外观设计 |
实用新型 |
发明专利 |
第一 |
0.5 |
1 |
1.5 |
第二 |
0.4 |
0.8 |
1.2 |
第三及以后 |
0.2 |
0.5 |
1 |
说明:专利申请第一作者必须是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2)获专利授权加分标准:
作者排名 |
外观设计 |
实用新型 |
发明专利 |
第一 |
2 |
3 |
5 |
第二 |
1.2 |
1.8 |
3 |
第三及以后 |
0.8 |
1.2 |
1.8 |
说明:专利权所有人必须是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4.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加分标准:获院级立项的加1分/项,结题的加2分/项;获省级立项的加2分/项,结题的加3分/项;获国家级立项的加4分/项,结题的加5分/项,同一项目取高分,不累加。项目负责人按加分标准×1.2执行,项目成员总数不超过5人。
5.创业加分标准:凡入驻各类创业孵化园的,项目负责人加2分,成员加1分;连续正常经营一学年以上且盈利者,项目负责人加3分,成员加1.5分。
(三)社会实践(D3)
加分标准:
项 目 级别 |
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
社会实践优秀团队成员 |
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4 |
2 |
4 |
3 |
2 |
省 级 |
3 |
1.5 |
3 |
2 |
1 |
校 级 |
1 |
0.5 |
1 |
0.8 |
0.5 |
院 级 |
0.5 |
0.2 |
0.5 |
0.4 |
0.2 |
说明:社会实践先进集体主要负责人2—3名,参照同级先进个人加分,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主要成员加分不可兼得。
(四)文体才艺(D4)
1.体育竞赛加分标准(包括校运动会、篮球赛、羽毛球比赛、乒乓球比赛等):
名次 分值 级别 |
破 记 录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八 |
个人未获奖或集体优秀奖 |
国家级
|
6 |
5 |
4 |
3.5 |
3 |
2.5 |
2 |
1.5 |
1.0 |
省 级 |
4 |
3.5 |
3 |
2.5 |
2 |
1.5 |
1 |
0.6 |
0.4 |
市、校级 |
3 |
2 |
1.5 |
1 |
0.6 |
0.5 |
0.4 |
0.3 |
0.1 |
院 级 |
1.5 |
1 |
0.6 |
0.5 |
0.4 |
0.3 |
0.2 |
0.1 |
/ |
系级 |
/ |
0.3 |
0.2 |
0.1 |
/ |
/ |
/ |
/ |
/ |
说明:参加国家级体育比赛,累计加分最高限为6分,参加其他等级体育竞赛累计加分最高限为3分。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按名次标准加分,非主力队员按名次标准的2/3加分。同一项目获多级奖项或破纪录时,按最高奖项加分,不累加。
2.文艺活动加分标准:
奖项 分值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级
|
5 |
4 |
3 |
1.5 |
省级 |
3 |
1.5 |
1 |
0.8 |
市、校级 |
1 |
0.8 |
0.6 |
0.4 |
院级 |
0.5 |
0.4 |
0.3 |
/ |
系级 |
0.3 |
0.2 |
0.1 |
/ |
说明:(1)文艺活动及其他各类竞赛含歌曲、话剧、舞蹈、百科知识、征文、辩论、演讲、朗诵等竞赛活动,以上未列举的比赛可参照执行;(2)参加国家级文艺比赛,累计加分最高限为5分;其他文艺活动、各类竞赛累计加分高限为3分。其中校级比赛必须是校党委、团委、学生处等处级单位主办的活动,校级协会、校学生会、校社联等主办的活动按校级活动加分50%计算,院级活动以此类推。集体项目的主要成员按名次标准加分,其他成员按照名次标准的2/3加分。同一项目获多级奖励时,按最高值加分,不累加;(3)参加院大学生艺术团(包括声乐队、舞蹈队、主持人队、铜管乐队、礼仪队等),并在院级及以上大型活动(一般为各类竞赛决赛、大型活动开闭幕式等)中担任主持人或参加表演,经认定,加0.5分/人。参加学院、学校运动队集训并积极参加训练者,加0.5分/人。
3.新闻作品加分标准:
级别 |
加分 |
国家级报纸、电台、电视台 |
3分/篇 |
省级报纸、电台、电视台 |
2分/篇 |
市、校级报纸、电台、电视台 |
0.5分/篇 |
国家级网媒(人民网、光明网等) |
1分/篇 |
说明:新闻作品指发表在新闻媒介上,正面宣传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党建和思政教育、社会服务等各方面成绩,正面宣传学院新人新事的作品(包括书法、文章、绘画等文化艺术作品)。本项累加最高限为5分,同样文章取高分只加一次。非第一作者的按每篇分值的2/3加分。
(六)组织管理(D5)
1.学生干部加分标准:
类 别 |
职 务 |
加 分 |
备 注 |
校、院级主要学生组织(兼职团干、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大学生媒体中心) |
轮值主席 |
2 |
院兼职团委副书记、院大学生媒体中心主任参照该职务加分 |
副主席 |
1.5 |
院兼职团干(各部门主任)、院大学生媒体中心副主任参照该职务加分 |
部长 |
1.2 |
|
副部长 |
1 |
|
委员 |
0.5 |
|
干事 |
0.2 |
|
院级其他学生组织(院心理协会、自管会、伙管会、双创中心、就业服务中心、大学生艺术团) |
主席 |
1.5 |
|
副主席 |
1.2 |
|
部长 |
1 |
A类协会会长;大学生艺术团舞蹈队、声乐队、主持人队、铜管乐队、礼仪队队长;班主任助理;大学生朋辈心理辅导员参照职务别加分 |
副部长 |
0.5 |
A类协会副会长、团支书 B类协会会长参照该职务加分 |
委员 |
0.2 |
其他协会会长及副会长参照该职务加分 |
干事 |
0.1 |
|
系级学生组织(各系学生会、社联会、团总支办公室、新闻中心) |
轮值主席 |
1.5 |
系兼职团总支副书记、系大学生媒体中心主任参照该职务加分 |
副主席 |
1.2 |
系兼职团干(各部门主任)、系大学生媒体中心副主任参照该职务加分 |
部长 |
1 |
学生党支部委员参照该职务加分 |
副部长 |
0.5 |
|
委员 |
0.2 |
|
干事 |
0.1 |
|
班级 |
班长 团支书 |
1.2 |
|
副班长 副团支书 学习委员 |
0.5 |
|
两委会其他委员 |
0.2 |
舍长参照职务别加分 |
说明:各级学生干部经考核合格者,参照以上标准加分;院级学生组织由院团委负责考核,系级学生组织由系团总支负责考核,班级两委会由班主任负责考核;学生干部因特殊原因经院团委或各系团总支同意中途离职的,加分减半,如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者,不得加分。担任各级学生干部取高限,不累加。
2.个人及集体获奖加分标准:
奖项 级别 |
先进班集体 |
红旗团支部 |
优秀团干部 |
优秀团员 |
优秀学干 |
国家级 |
5 |
5 |
5 |
4 |
5 |
省 级 |
3 |
3 |
3 |
2 |
3 |
校 级 |
/ |
2 |
2 |
1 |
/ |
院 级 |
1 |
1 |
1 |
0.5 |
1 |
说明:获得先进班集体、红旗团支部的班长、团支书按以上标准加分,两委会成员(除班长、团支书)按照以上标准×0.8加分,班级其他成员按×0.5加分。获得红旗团支部标兵的按以上标准×1.2加分。同级别取高分,先进个人与先进集体加分不累加。
(六)技能特长(D6)
1.通过各类英语等级考试加分标准:
 年级
分值 级别 |
一年级 |
二年级 |
三年级 |
上学期 |
下学期 |
上学期 |
下学期 |
上学期 |
下学期 |
CET-4 |
2 |
1.5 |
1.2 |
1 |
0.8 |
0.4 |
CET-6 |
/ |
2.5 |
2 |
1.5 |
1.2 |
1 |
CEM-4 |
/ |
/ |
/ |
2 |
/ |
1.5 |
说明:CET-4、6考试及格线为425分,CEM-4考试及格线为60分。通过成绩为优秀者,按照以上标准×系数1.2加分:CET-4成绩550分以上为优秀(含550),CET-6成绩500分以上为优秀(含500),CEM-4成绩80分以上为优秀。
2.IELTS、TOFEL、GRE、GMAT、口译(权威类)资格证书(口试)、剑桥商务英语、日语(非日语专业)、韩语(非韩语专业)等中级以上证书获得者可加分。其中IELTS6.5分、TOFEL90分、GRE1100分、GMAT700分及以上,获得中级口译(权威类)资格证书(口试)、剑桥商务英语中级、日语二级(非日语专业)、韩语四级(非韩语专业)及以上证书获得者加2分,在其分数或等级以下者加0.5分。获普通话等级证书加分标准:二级甲等0.3分,一级乙等1分,一级甲等2分。
3.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标准:
 年级
|
一年级 |
二年级 |
三年级 |
分值
级别 |
上学期 |
下学期 |
上学期 |
下学期 |
上学期 |
下学期 |
二级 |
2 |
1.5 |
1.2 |
1 |
0.8 |
0.4 |
三级 |
2.5 |
2 |
1.6 |
1.4 |
1.2 |
1 |
四级 |
3 |
2.8 |
2.5 |
2 |
1.5 |
1.2 |
说明:初级程序员相当于三级,中、高级程序员依次类推进行加分。计算机专业学生获得CCIE证书者,加3分。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国家机关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获得者加2分,全国职业资格考试认证中心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获得者加1.5分,其他社会团体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获得者加1分,如:导游证、人力资源管理证、秘书证等。
5.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加3分。
6.凡在以上各项未提及的相关证书,经院学生工作处(部)审核认定后,再执行相关加分。
第五章 测评结果和评奖办法
第十三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测评总分(记作F)是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得分、专业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和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5%+F2×85%+F3
(一)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包括“记实”和“测评”。“记实”是学生对照测评点,结合个人表现及参加班级、“第二课堂”的活动记录,并依据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服务证明等)进行申报,班级测评小组审核。“测评”是班级测评小组对每个学生的测评点进行逐项打分。
(二)专业学习成绩和实践创新能力测评采取“记实”的方式。教务处提供学业成绩,基础部提供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公寓服务中心提供宿舍内务成绩,其他测评点由个人结合参加的班级、“第二课堂”的活动记录,并依据相关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进行申报,班级测评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为鼓励学生在专业学习、科学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文体活动、组织管理等方面挖掘自身潜力,培养兴趣爱好,发挥个性特长,设立以下特长奖奖项,各奖项根据第十二条具体加分项进行单项评比:
(一)学习优秀奖。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30%者。
(二)学习奋进奖。用于奖励专业学习成绩较上一学年(第一学年依据学期成绩)有显著进步(班级人数30%以上)者。
(三)励志成才奖。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须经过困难生认定程序认定),刻苦学习、立志成才,学习成绩在班级前50%者。
(四)学科竞赛奖。用于奖励在各类系级以上学科(专业)竞赛活动中获奖者,根据第十二条以D1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评选。
(五)创新创业奖。用于奖励在创新发明、学术研究、科技竞赛、调查研究及完成省级、校级科创基金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或在生涯规划设计、创业设计、创业锻炼等活动中表现突出者。根据第十二条以D2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评选。
(六)实践先锋奖。用于奖励在实习、实训等实践性教学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院级以上表彰者,例如:军训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根据第十二条以D3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评选。
(七)才艺竞技奖。用于奖励在各类才艺表演、演讲比赛、文学和艺术作品创作等校园文化建设活动,或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学院新人新事、典型事迹等方面,以及在各类体育比赛、竞赛等活动中成绩突出者。根据第十二条以D4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评选。
(八)组织管理奖。用于奖励在校、院、系级学生组织、班集体(组织)建设、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班级学生干部获奖比例不高于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40%,获得院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的班级可增加1至2个名额。工作较为突出的校院学生会、社联等学生干部,获奖比例不高于学生干部总数的30%。根据第十二条以D5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评选。
(九)道德模范奖。用于奖励在志愿服务、爱心传递、感恩接力等公益活动中,或在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倡导文明新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根据第十二条以A2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评选。
(十)技能特长奖。用于奖励开展与专业相关的考证考级活动的学生,其中择优奖励成绩优秀,科研兴趣浓厚,立志考研者。在第十二条专业拓展奖中获得加分者可参评。根据第十二条以D6得分从高到低排序,进行评选。
第十五条 第十四条中除(一)、(二)之间不可兼得之外,其他特长奖可以兼得,学院颁发荣誉证书,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取得评奖评优资格总人数的80%。
第十六条 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之外,学校设立学校奖学金,学院设立院长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均须在特长奖获得者中评选产生。
(一)国家奖学金:获奖者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学习成绩和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均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10%(含10%),且至少获得第十四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评选要求和《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必须是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学习成绩和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40%(含40%),且参评学年内获得“励志成才奖”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评选要求和《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三)院长奖学金:全院奖励名额为20名,奖励标准6000元/生;获奖者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学习成绩和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在本班级(年级、专业)前10%(含10%),且至少获得第十四条(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具体评比办法可比照《扬州大学广陵学院院长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四)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全院奖励比例5%,奖励标准2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须在本班级前20%,获奖者按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和班级分配名额确定,且须至少获得第十四条中(四)—(十)中的两项特长奖。
(五)学校奖学金(二等奖)。全院奖励比例20%,奖励标准1000元/生;专业学习成绩须在本班级前50%,获奖者按素质测评总分排名和班级分配名额确定,且须至少获得第十四条中(四)—(十)中的一项特长奖。
(六)各类社会奖学金评选,按照相应评选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学校奖学金不兼得。对于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申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院长奖学金的同时,可申请国家助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由学院组织综合评审。学院根据班级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情况,对班级学校奖学金的名额进行适当调整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工作于每年3月和9月进行,学生素质测评结果由各系备案留存,并定期向家长反馈;各类奖项由学生本人对照条件自行申报,各系审核、汇总、公示,全系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院学生工作处(部)审批。
第十九条 一年级按学期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一年级学生素质测评及评奖评优评定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毕业学年以评选表彰优秀毕业生方式进行,具体按《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优秀毕业生评定办法(修订)》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素质测评及奖学金评比办法(试行)》(广院〔2019〕7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