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五级工作网络建设,倡导大学生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保障心理委员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心理委员是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院教师与学生之间沟通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学院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的得力助手。
第三条 心理委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主要由各系科心理辅导员负责。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心理委员是心理知识的传播者。要制定丰富有效的心理健康宣传方案,积极向本班同学宣传心理卫生方面的知识,使同学们了解心理发展的规律,能够对自身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自我调节和自我保健。
第五条 心理委员是心理信息的传递者。要向班级同学介绍学院提供的校内外心理服务,强化班级同学的心理自助意识,及时向班级同学传达院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信息,配合各项活动的开展。要定期向心理辅导员汇报同学们的心理动态,便于系科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并给予适当的辅导和帮助。
第六条 心理委员是心理困扰的帮助者。积极与班级同学交流沟通,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并从中发现有问题症状的同学,运用所学心理学知识适当给予同学疏导和帮助。针对重点关注群体,践行“五个一”工作要求,实施“每日一察”。当发现自己无法解决同学的心理问题时,积极寻求帮助并及时转介。
第七条 心理委员是心理活动的组织者。积极组织班级同学参加院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并主动到现场配合活动的开展。运用自己所学到的团体心理活动的设计与组织技巧,以寝室或班级为单位开展团体心理辅导和素质拓展训练等活动。
第八条 心理委员是心理危机的发现者。及时向心理辅导员反映班级中可能或即将发生的心理危机事件,避免恶性事件的发生。心理危机事件初步解决后,在老师的指导下继续关注同学后续的心理动态,如有异常或复发迹象须及时汇报。
第九条 心理委员应该遵循的工作原则:一是坚持保密的原则。心理委员对自己所接触同学的隐私不得向亲戚、恋人或朋友泄露,特殊情况可以向心理咨询老师请教;二是积极解决问题的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运用自己学习的助人自助技巧积极主动帮助同学解决问题;三是主动求助的原则。当发现同学存在的心理问题已经超出自身的能力范围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心理辅导员或学生工作处的专职心理教师进行汇报;四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心理委员应该将同学的实际行动和真实想法实事求是地反映给心理辅导员或学生工作处的专职心理老师,做到客观严谨,细心周全。
第三章 选拔与聘任
第十条 心理委员选拔条件:热爱心理学,有高度的责任感;热心班级心理工作,服务意识强;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善于倾听和沟通,语言表达能力强;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保持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为人乐观开朗,能够做到悦纳自己、善待他人;在同学中有较广泛的群众基础,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第十一条 各学生班级(不按班级管理的学生群体,可以按照专业、党支部等)至少设心理委员1名,心理委员的选拔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和辅导员、班主任推荐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适当考虑系科男女生比例。每年秋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各系科需填写《新生心理委员汇总表》(附件1),并任命1名心理委员作为总负责人,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心理委员是特殊的学生干部,原则上在每年换届时不予调整。如有特殊原因调整心理委员,须由心理委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系科心理辅导员同意、系科审核通过后,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并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心理委员作为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学生干部,需要进行培训才能胜任本职工作。培训内容包括:心理适应与发展、学习心理与发展、情绪与心理健康、人际交往与发展、恋爱与性心理发展、职业发展与就业心理、大学生朋辈心理咨询技巧、团体心理辅导的组织与开发、常见心理问题判别及危机应对等。
第十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学年集中组织心理委员完成不少于12个学时的培训,各系科对心理委员的培训由系科心理辅导员负责组织,每学年不少于6个学时。培训可以采取专题讲座、心理沙龙、广场游戏或团体小组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五条 心理委员的管理与考核由各系科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心理委员考核工作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各系科每学年结束前将考核情况报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第十六条 心理委员的考核标准参照心理委员的工作职责进行评价和考核,分为“优秀(10%)、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达到“优秀”等级的心理委员应满足第十七条的要求。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心理委员,由系科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优秀心理委员”登记表》(附件2),经审核后由学生工作处颁发扬州大学广陵学院“优秀心理委员”证书。在“优秀心理委员”中择优推荐“十佳心理委员”(具体条件见第十八条),填写《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十佳心理委员”推荐表》(附件3),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评选并颁发证书。在此基础上择优推荐部分心理委员参选省“十佳心理委员”和全国“百佳心理委员”。
第十七条 “优秀心理委员”一般通过心理委员自评与班级同学评价、心理辅导员考核、系科评审公示和学生工作处审核等环节进行评选。“优秀心理委员”评选标准:
(一)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艰苦朴素,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在参加集体活动方面能为同学起表率作用。
(二)在校期间学习认真,无考试不及格情况,成绩优秀者优先。
(三)积极参加、组织学院各项心理健康教育培训、讲座、社会服务,主动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心理学相关知识。新生《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分数需达到85分及以上。
(四)严格遵守心理工作中的专业性保密原则,自觉为同学们服务,不泄漏或外传心理辅导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五)密切配合学院做好心理普查、建立心理档案、开展心理健康专题讲座和教育活动,积极落实心理辅导员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能以各种形式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在班级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大学生心理素质训练和拓展活动,并在能力范围内为同学提供心理援助或自助服务渠道,产生良好影响者优先。
第十八条 “十佳心理委员”一般通过系科推荐和学生工作处评审等环节进行。除需满足“优秀心理委员”评选标准外,还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秀,在校期间至少获得1次奖学金或科研相关奖项。
(二)通过全国高校心理委员平台MOOC学习认证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积极参加或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活动参与覆盖面广,成效突出,受到广泛好评,获得校级以上新闻报道或相关荣誉和表彰者优先。
(四)能积极协助辅导员发现并关注有心理困惑的同学,真诚热心地开展心理帮扶工作,具备一定的心理疏导专业胜任力,受到同学信任,群众基础好。
(五)对同学们的重大心理问题有敏锐的识别能力,能及时向系科心理辅导员或学生工作处的专职心理教师报告同学们的异常表现,处理得当,有效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