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心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全体成员的教育培养与工作指导,通过定期考评实现对协会成员的任用、管理及评奖评优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是由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业支持的学生组织,宗旨为“普及心理知识,倾听心灵声音,助力健康成长”。
第三条 协会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心理健康主题活动;
2.协助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测评、危机预警等工作;
3.搭建朋辈心理支持网络,提供倾诉渠道;
4.宣传心理健康知识,营造积极校园文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协会实行主席团和部长团领导负责制,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新媒体中心、文体部、朋辈辅导部六个部门。
第五条 主席团由1名主席,3-4名分管主席组成,主要职责为统筹协会年度计划、协调部门工作、对接指导单位、监督经费使用。
第六条 各部门部长团由1名部长,2-3名副部长组成,主要职责为对接主席团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七条 入会条件
1. 本校全日制学生,承认协会章程;
2. 无违纪记录,对心理学有热情或相关经验者优先。
第八条 入会程序
协会每年九月组织招新,经由学生自主报名,通过面试的方式选拔各部门成员。主席团成员由院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指导下,通过提名推荐、公开选举、考察公示、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部长团成员由本协会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 参与活动,选举及被选举权。
2. 优先参加校内外心理培训。
3. 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并监督。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声誉,严守隐私;
2.每学期参与至少2次活动,无故缺席3次视为自动退会。
3.协会成员须参加不少于12学时的朋辈成长训练营培训(详见《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心理委员工作规范》),提升协会成员朋辈心理健康自助互助意识与能力。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考核制度
1.主席团和部长团的考核由办公室分管主席监督;各部门成员的考核由相应部长团执行。指导教师与考核小组组成考核领导小组,最终考核结果需由领导小组审核。
2.考核对象为协会全体成员,考核内容包括例会考核(基础分为30分)与工作考核(上限为70分),总分上限为100分。
第十二条 奖惩措施
1.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10%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为“优秀”等级的协会成员,由学工处(部)、团委审核后,颁发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心理协会优秀干部”、“大学生心理协会先进个人”证书。
2.无故迟到、缺席日常例会和活动次数超过3次,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泄露隐私,挪用经费等行为经调查发现情况属实的,予以开除,并按照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部)、团委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共同解释,自颁布之日起试行1年。
第十四条 协会对各系心理协会具有指导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