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艺术团”“铜管乐团”“合唱团”以美育浸润校园为宗旨,通过培养和提升艺术技能,不断加强队伍建设,让学院的文艺氛围蓬勃发展,推动我院美育文化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迈进。
第二条 活动分为日常活动和演出活动。日常活动采取各艺术团各队日常课程和短期集训相结合的方式,演出活动主要以由院方组织承办的重要演出以及与校外的交流汇演为主,还包括各项院内外艺术大赛、文艺活动等。
第二章 团员
第三条 团员选拔
1.自荐。凡是本院在读的学生,有艺术特长,愿意遵守艺术团体规章制度,可自主报名,经面试程序通过,并由院大学生美育中心认定后,成为艺术团体团员。
2.推荐。各学生组织可积极推荐有艺术特长的学生加入各艺术团体,并由院大学生美育中心认定后,成为艺术团体成员。
3.选拔。各团体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路演等方式选拔,经过大学生美育中心认定后,可成为艺术团体成员。
4.各选拔方式原则上每学年一次。
第四条 团员权利
1.有权参加艺术团体相关会议,接受各类艺术课程、讲座和内部基础训练。
2.在艺术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权对艺术团体的相关工作提出建议和做出讨论。
4.有权对艺术团体的其他团员提出有根据的批评指导。
5.有权按要求使用艺术团体内的相关物品规范演出排练。
第五条 团员义务
1.凡入团成员都要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勤奋学习,坚苦自立,有责任感,愿意为我院文艺发展积极奉献。严格遵守团队纪律,服从指导老师、团长和队长的指挥,认真完成指导老师或团长、队长的要求,虚心接受指导老师的意见。
2.主动学习文化艺术专业知识,自觉提高业务能力,积极完成艺术团体布置的各项任务。
3.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为艺术团体多做奉献。
4.积极按要求参加院内外各项文艺活动。
第六条 退出
1.艺术团体成员不得擅自退出。经学院出资培训的艺术团体成员,须学习一年,服务两年。
2.对特殊情况艺术团体成员(如转学、退学、当兵、身体遭受重大创伤不适宜走动等)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大学生美育中心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条 管理体系
1.大学生艺术团体实行团长、副团长领导负责制。下设舞蹈队、声乐队、主持人队、礼仪模特队、器乐队,另设办公室、基训部、技术部、活动部、宣传部统筹监管。
2.铜管乐团、合唱团实行团长、副团长领导,声部长负责制。
第八条 考勤制度
1.由各队队长负责队内考勤,记录队员每次活动出勤,以备考核评优。
2.各项活动以及例会无特殊情况不予请假。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需要提前向负责人提供相关证明,征得负责人同意,并经大学生美育中心审批后,方为请假成功。
第九条 工作制度
1.学期初,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一次,对本学期工作任务、排练计划进行布置,对干部进行调整。届时所有艺术团的成员都可以参加竞选,由老师和全体成员投票选举产生。
2.例会由团长及副团长主持,根据当前情况给各部门成员安排近期工作任务及对团内情况做出分析。
3.每次重大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及时总结,表扬先进,批评落后,指出努力方向并报艺术团体相关负责人。
4.学期末,艺术团体和各队要有工作总结,艺术团体的工作总结以书面形式报院大学生美育中心。总结的内容包括:工作表现的实现情况,具体工作的内容,方法,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改进措施等。
5.各团体每月召开负责人会议,听取一月来的工作完成情况,讨论下个月的工作计划。
6.各队内应安排每周不同组次清洁卫生,制定值日表、每次排练完成后需根据值日表打扫排练室卫生。
7.各队长、声部长须于每次排练、课程或演出后清点排练、课程及演出现场,确保所用场所水、电、门窗及财物安全。
第十条 物品管理
1.物品指各队训练房、服装、道具、音响设备、乐器、桌椅、办公用品等。
2.各队训练房归各队队长管理,并负责保管好舞房内物品。人走灯灭,关窗关门,对于损坏的物品应及时上报后勤楼。
3.艺术团体内所有物品不得私自外借,其他组织或个人需要借用时应向院大学生美育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借出。
第十一条 奖励与惩处
1.积极参加学院活动,凡经考核合格的各主要负责人以及参与校、市、省、国各等级艺术类比赛获奖者,可参考《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在该年度的综合素质测评中予以加分。
2.在学院重大演出中表现突出者,在评奖评优中将给予优先考虑。
3.连续在本团服务满三年,且符合各项条件者(主要负责人),毕业时将颁发《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艺术团/铜管乐团/合唱团的优秀团员聘书》。
4.对于艺术团、铜管乐团及合唱团合格团员中积极参与学院或由学院组织的院级以上重大演出及活动,且在团服务满一定年限者,将根据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办法给予相应学分。
5.无故迟到或缺席会议、排练、课程,且不请假者,给予相应处罚;三次及以上,按自动退出处理,并将其情况汇报其相关系部作为其德育评价的重要依据。
6.对于屡教不改,不遵守艺术团规章制度,抹黑艺术团者,经调查发现情况属实的,予以开除,并扣除一定德育分。
7.在重要演出和排练时间与个人时间相冲突的情况下不服从艺术团的统一安排的,表现不好的将被提出批评或取消活动资格;严重者开除出艺术团体,并将其情况汇报其相关系部作为其德育评价的重要依据。
8.对违反纪律、私自退团、犯错性质严重的成员将在内部会议上进行讨论,通过决议,交大学生美育中心处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大学生美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委员会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