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大广团〔2016〕6号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扬大委组〔2014〕27号)和《扬州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规定》(扬大团〔2015〕11号)精神,现对院内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以下简称“推优”)工作,作出以下规定。
一、“推优”对象
“推优”对象应为我院18岁至28周岁的优秀团员,且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思想上积极要求上进,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
2.理想信念坚定,入党动机端正,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纪律,乐于助人,主动参与社会工作,积极参加各类校园文化活动,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参加过党校初级培训班学习并结业。
5.本科一年级第一学期“推优”对象应在新生入学教育、军训、校院班团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群众基础好。第二学期“推优”对象应在上一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位列班级或专业前1/2;二年级“推优”对象应在第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列班级或专业前1/2;三年级及三年级以上“推优”对象应在最近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列班级或专业前2/3,且至少获得一项特长奖。
专转本大三第一学期“推优”对象应在江苏省普通高校专转本选拔考试中成绩排名位列班级或专业前1/2;第二学期应在上一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位列班级或专业前1/2。大四“推优”对象应在最近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列班级或专业前2/3,且至少获得一项特长奖。
6.院级学生组织可向院团委单独“推优”,“推优”对象应符合上述条件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
7.教职工“推优”对象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
8.在思想政治表现、发挥积极作用方面表现突出,群众基础较好的,经各系申报推荐并经院团委同意,其学习成绩名次及奖学金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推优”程序
1.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介绍符合“推优”条件的团员情况,由团员进行民主评议。
2.团支部大会对“推优”对象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到会人数达到本支部团员总数的4/5方可进行,“推优”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的1/2方可通过。
3.团支部对推荐对象进行全面考察,经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
4.团支部填写《扬州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说明推荐理由,连同“推优”票决情况报告一并报院级团组织审定。
5.院级团组织将“推优”名单在本院范围内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
6.根据公示情况,院级团组织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公示通过的“推优”对象向所在党支部推荐,同时将“推优”情况汇总表报校团委备案。
三、“推优”时间及人数比例
1.“推优”原则上一年两次,一般在3月份和9月份进行,本科一年级及专转本三年级第一学期“推优”工作推迟至10月份单独进行。
2.本科第一学期“推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总数的15%,第二学期起,每次“推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总数的20%;专转本班级大三第一学期“推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总数的15%,第二学期起,每次“推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总数的20%;院级学生组织每次“推优”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在学生组织团员总数的20%。
3.“推优”结果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四、本规定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2.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推优”情况汇总表
3.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样表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推荐优秀团员作入党积极分子工作规定附件
共青团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委员会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