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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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团员教育评议活动的通知
各团总支、各团支部:
    团员教育评议活动是团组织结合共青团的特点和团员成长成才的规律,在实践中摸索形成的团员教育的重要形式。为进一步推进规范性、活力型、服务型和创新型阵地建设,激发广大团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为严肃团的纪律,保持团员队伍在政治上的先进性,在组织上的纯洁性和在学习上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在全校团员中开展年度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员教育评议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期间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结合我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通过自评、互评等形式,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强化团员意识,纯洁团的组织,提升团员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基层团组织的服务能力、凝聚能力、学习能力和合作能力,增强基层团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进一步实现增强意识、巩固组织、活跃工作的目标,把团的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政治坚定、组织巩固、具有内在活力的坚强集体。
    二、团员教育评议的工作安排与基本要求
    今年的教育评议工作在4月20日前完成,主要步骤如下:
    1. 做好学习教育与个人小结(即日~4月3日)。结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国两会、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四进四信”活动,并与爱国成才教育、励志创业教育有机融合,大力开展形式新颖多样、青年喜闻乐见的主题团日活动,切实组织团员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团章》,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增强成才报国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在通过学习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每个团员对自己一年来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情况进行简要书面总结,找出存在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2. 开展民主评议与民主测评(4月7日~4月12日)。以团支部为单位对每个团员进行评议,广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支部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团支部结合团员的个人总结和表现,根据支部大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情况,对团员作出综合评价(优秀团员、合格团员、经帮助能够合格团员、不合格团员),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团员将由校院团委授予“优秀团员”称号,其中校级优秀团员的比例为不超过参与评议团员数的10%,校院优秀团员总比例不超过30%。
    3. 完成评选表彰与教育处理(4月13日~4月20日)。今年团员教育评议工作要与年度注册相结合、与“五四”表彰相结合。团支部要为合格以上等级团员办理年度团籍注册手续。对经帮助能够合格的团员应暂缓注册,团组织应帮助他们克服缺点、改正错误,待他们取得明显进步后,再为其办理团籍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为三个月至半年;经教育仍不改进的,应予除名,报院团委审批。对犯有严重错误的,根据《扬州大学团员纪律处分暂行条例》,给予相应的团纪处分,直到开除团籍处分。处理和处分团员均按规定组织程序进行。
    三、团员教育评议工作中的几点注意事项
    1. 准确评价团员。评价团员的基本依据是团员的个人总结、团员的现实表现、团支部大会、团小组会或团支部的民主评议意见以及团小组或支部大会民主测评情况,其中最重要的是团员的现实表现和民主测评意见。教育评议过程中,要看到团员青年的本质和主流,要立足于教育、引导和帮助,客观、公正、全面地评价团员。
    2. 正确对待受团纪处分的团员。评议工作不是针对某一部分团员的组织整顿,而是面向全体团员的思想教育。在教育评议中,凡是具有团籍的团员,包括受团纪处分的团员,都有资格参加,基层团组织应一视同仁,赋予受团纪处分的团员平等权利。要教育广大团员,对受团纪处分的团员要热情爱护、严格要求,真诚关心他们,帮助他们。
    3. 做好流动团员的教育评议工作。各系团总支要统筹做好集体临时外出团员的民主评议工作,在向院团委说明情况并得到同意后,时间上可放宽限制,操作上可由临时团组织负责开展团员评议,也可待其集中返校后进行评议。对零散临时外出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与他们取得联系,让他们尽可能按时归来参加评议。
    团员民主教育评议,是强化团员意识,增强团组织活力的有效手段,是一项既严肃,政策性又很强的工作,各级团组织要站在巩固党的青年群众基础的战略高度,与主题实践活动相结合,根据统一布置和要求,严肃认真地把握好评议的每个环节。各级团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督促评议工作,确保评议效果。结合团员民主教育评议,要深入开展“五四”系列评选表彰活动。通过选树典型,引导团组织和广大团员青年崇尚先进,弘扬正气,努力推进我院校共青团工作再上新台阶。
 
 
 
 
 
 
 
 
                                                                                 共青团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委员会
                                                                                          201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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