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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艺术团艺术实践课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艺术团艺术实践课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文件

广院〔2014〕77号


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艺术团艺术实践课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系(部):

经学院研究决定,现将《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艺术团艺术实践课程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艺术团艺术实践课程管理办法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

 

2014年11月24日



附件: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艺术团艺术实践课程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繁荣校园文化,推进我院大学生艺术团的建设和发展,学院本着以课程建设规范大学生艺术团学习、训练与参演活动,以学分认定体现训练成果的原则,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艺术团成员招收与学分认定

  (一)学院委托院团委于每学年初面向全院本科学生招收艺术团成员,学生通过选拔考核后成为艺术团成员,编入相应艺术队参加学习和活动。名单一经确认,院团委须将名单报教学办备案。

  (二)艺术团成员在教学办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2013级以上(含2013级学生)一年内修完课程,并参加相应艺术队活动,经考核合格,每学期可获得2个艺术类院级公选课学分;2014级及2014级以后学生将参照课外学分实施规则,参加并考核合格者每学期将获得1个学分。

  二、课程与课时安排

  (一)院团委负责艺术团课程的管理工作,包括排课和学生选课等。艺术团成员根据所在艺术队的专业特点,应完成以下相关课程的学习:

  1.基础理论课:舞蹈、声乐、话剧、主持、礼仪、铜管乐鉴赏等的基本理论知识。

  2.专业技能课:舞蹈、声乐、话剧、主持、礼仪、铜管乐演奏等技巧和表演能力的训练等。

  3.节目排练课:队员之间合作性的训练。

  4.舞台表演课:院内外各类演出、文艺比赛和其它艺术实践活动等。

  (二)艺术团课程学习主要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和假期完成。上课与训练时间及地点由相应指导教师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原则上基础理论课和专业技能课教学每学期不低于30课时,节目排练课和舞台表演课每学期不低于20课时。

  三、考核

  (一)院团委成立艺术团成员学分认定考核小组,由教学办、院团委和艺术队指导教师组成。考核工作在考核小组指导下,由各艺术队指导教师负责,并在教学办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成绩登录及归档等相关工作。

  (二)考核分日常考核、专业考核和实践考核三个部分。日常考核占30%,主要对艺术团成员考勤、纪律和参与艺术团工作等情况考核;专业考核占40%,主要对艺术团成员的专业技能考核;舞台表演占30%,主要对艺术团成员的舞台表演和其它专业实践情况考核。

  (三)艺术团团员原则上不得中途退团,确因能力问题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退团者,不得获取学分。

  四、本办法由院教学办、团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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