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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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协会章程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指导制定。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协会是在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团委(学生办公室)直接领导下,由学生自主管理的群众性组织,协助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教育活动,调动同学们的互助与自助的积极性,并着力开展以大学生心理教育为主题的宣传工作,以达到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的目的,同时协助院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设心理访谈室以解决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第二章 成员

第二条 凡是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承认本组织章程者均可成为本组织成员。

第三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讨论和决定本组织的重大事宜;

3、对本组织工作享有监督权,可以提出意见、建议、质询和批评;

4、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纪守法,维护学校声誉;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

3、遵守本组织章程,执行本组织决议,完成本组织委托和交给的任务;

4、维护本组织的团结和声誉。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五条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协会设主席团,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设部长团,其中部长八人,各部副部长四人;各部门中设委员二至四人,干事若干。

第六条 主席职责

1.负责传达上级指示,带领心协全体成员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各项工作;

2.主持副部级以上会议,总结前期工作,筹划下阶段的工作;

3.及时掌握各部成员的思想动态,促进成员间的团结;

4.主席对心协全体人员负责。

第七条 副主席职责

1.指导并监督分管部门工作,规划并制定本部门学年工作计划;

2.协助主席完成心协内部各项工作;

3.分管主席对分管部门全体人员负责。

第八条 部长职责

1.配合主席团工作,积极向主席团汇报活动细节;

2.领导团结部门,并做好部门本职工作;

3.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并及时汇总主席团;

4.协调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系,确保心协工作顺利开展;

5.部长对其管理的部门全体人员负责。

第九条 副部长职责

1.积极配合部长计划并开展各项活动;

2.做好部长与干事之间的桥梁工作;

3.督促干事认真做好工作。

第十条 委员职责

1.积极配合部长计划并开展各项活动;

2.督促干事认真做好工作。

第十一条 干事职责

1.对工作认真负责,努力掌握所属部门各项工作;

2.在部长领导下,积极参与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并提出合理建议;

3.按时参加例会,每月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积极参与活动策划与活动总结的书写。

第四章 干部选拔制度

第十二条 选拔原则:公正 公开

1、客观公正原则:

(1)对被考核人作实事求是的评价。

(2)对每位被考核人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和工作状况作全面的、适当的评价。

2、民主公开原则:

(1)考核的对象、范围、时间、方法、内容、标准和程序等为本组织全体成员认同。

(2)在考核结束后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向主席团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选拔对象: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协会全体人员

第十四条 具有较好的组织能力、交际能力、应急能力、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参与竞选的成员的日常考核成绩都必须全部通过。

第十六条 积极按时、按质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十七条 在工作中奋力进取,勇于创新,热情认真、态度谦和,切实做到为同学服务。

第十八条 在工作中具有全局观念,积极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由指导老师及主席团进行统一面试,最终任命。

第二十条 关于免职制度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免职处理: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不团结,互相拆台,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者;

3、不能胜任以及经调整后仍不能胜任者;

4、从事与心协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并严重损害组织信誉者;

5、例会心协活动的组织工作及例会无故缺席3次/月以上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心协秘书部监管本条例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最终解释权归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心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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