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学院党委的政治核心及在学校改革和事业发展中的承上启下作用,充分体现党委会集体领导原则,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及校党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管委会领导下院长负责制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的举行:
1、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
2、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非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提前请假。必要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
4、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要严守纪律,执行保密制度。
5、如遇议题涉及与会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6、会议日期和议题,由书记和副书记确定。会务工作由院办负责,组织员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
二、议题范围:
1、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制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学院各项决定的保证监督措施。
2、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3、研究决定学院党组织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及呈报学校党委的请示报告。
4、根据学校党委的有关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或决定院管干部任免。
5、讨论研究发展党员工作。
6、研究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根据需要,讨论研究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实施和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各项保证措施。
8、其他需要由党委讨论的问题。
三、会议议题的讨论:
1、凡须提交党委讨论决定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通气,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2、会议不讨论临时议题,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增加临时动议。
3、会议应经充分酝酿讨论,对重大问题如有重大分歧且双方人数接近,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
4、参加会议的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获得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决定的执行:
1、每次党委会的决定,由党委委员按分工贯彻执行,院办相关人员协助落实并及时向党委委员或分管书记汇报。
2、对会议决定,党委委员会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齐心协力,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3、党委成员对所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一级党委反映,但在未改变决定前,必须无条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可提交党委会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