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分党校在我院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中的阵地作用,加强院科级以下党员干部的队伍建设,使分党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特修订本条例。
一、性质与地位
学院分党校是在校党校和学院党委领导下对全院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进行教育培训和考察的重要阵地,也是对广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的主要渠道之一。
二、领导与体制
建立分党校校务委员会,在校党校和学院党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学院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或有关同志兼任。根据工作需要,分党校设秘书1名(兼任)。
三、职能与任务
学院分党校的主要职能是:培训本学院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本学院青年骨干教师、党内外高级知识分子和学生干部等;完成校党校和学院党委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学院分党校的基本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党员,培养青年马克思主义者,认真组织培训对象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进行形势任务、方针政策和党性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与表率作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分党校通过系统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学员五个方面的素质:
第一,具有必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自觉、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定推进学校事业改革发展的信心和决心。
第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提高胜任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能力。
第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艰苦奋斗,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不正之风作斗争。
第五,模范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同学),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教师与教学
分党校教师必须热心于党的理论教育,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党性,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有较高的教学水平。
学院分党校教师一般聘请校内党政干部、党务专家担任,条件允许,可聘请省市有关党政领导以及优秀企业家、先进模范人物作报告或担任兼职教师。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兼职教师和外聘教师发放相应的课时酬金。兼职教师在评聘技术职称时应计算其在党校的教学工作量。
分党校教学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为主要内容,中心内容是系统学习、深入研究邓小平理论。组织党员干部努力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和基本知识,学习现代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学习领导科学以及思想政治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学等学科知识;广大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还应系统学习世界历史、中国历史特别是近现代史和中共党史,做到有的放矢,分类指导。
分党校教学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可采取自学、专题讲授、典型报告、电化教育、专题讨论、双向交流、社会实践等方法。办学形式应根据不同层次的培训对象,举办读书班、研讨班、培训班、辅导班或专题讲座、系列讲座等,做到每年有规划、每期有计划。
五、党校经费
分党校办学经费按照省、校有关规定,每年由分党校编制年度计划,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根据校党校有关精神,加强分党校的基本建设,逐步配备必要的教学设施、音响设备、音响资料和学习参考资料,提高现代化教学水平,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六、管理与考核
分党校工作坚持严格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分党校要建立分校校务委员会例会制度、学员学习考勤考核制度和党员干部学习档案。学员要认真填写《学员登记表》,一式两份,学习结束必须向党校提交一篇学习心得体会,作为学院党委对科级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理论学习情况的考核参考。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