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扬州大学广陵学院分党校是学院党总支培训入党积极分子的重要阵地,为使分党校教育管理进一步规范、高效,结合分党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机构职责
分党校校务委员会负责分党校的重要事务管理,如办学方向、教学计划制定等;院办公室负责党校日常事务管理,如教学计划执行、违纪行为处理等。
第三条 学员资格
1、必须是已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并被列为积极分子;
2、能够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并积极参加院“双学”小组活动和校、院组织的集体活动;
3、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原则上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3或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1/3,上学期有补考的同学暂不考虑)。
第四条 推荐程序
1、各党支部在征求培养联系人和班主任意见的基础上,与院团委协商拟定参加培训学员名单;
2、各党支部按参加培训的人数分组,明确辅导老师和学习小组长,填写报名表,报分党校校务委员会;
3、院组织员预审后,报分党校校务委员会审核,确定参加培训学员。
第五条 组织纪律
1、培训学员必须按时上课,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并积极参加讨论和社会实践活动,自学分党校提供的教材,讨论前准备发言提纲;
2、培训学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参加活动,服从统一管理;
3、培训学员请事假须由本学习小组指导老师出具证明,病假要有医务室诊断证明;
4、学习小组长要认真做好本小组学员上课、讨论和参加活动的考勤工作。
第六条 违纪及有关情况处理
分党校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习资格或不予结业:
l、无故旷课一次及其以上者;
2、病、事假累计超过两次者;
3、抽查中发现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
4、结业考试或结业论文不合格者;
5、有其它违纪行为者。
第六条 学员结业
1、分党校学员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并将学习期间的材料存入其档案。
2、分党校负责将学员在党校学习期间的表现及基本材料反馈给其所在党支部。
中共扬州大学广陵学院总支部委员会
二OO三年五月四日